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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暂行规定(第2页)

王朗接过塑料袋,沉甸甸的,“这里面是什么?”

“钱,整整五万块钱!”王慧回答道。

王朗顿时明白了,这一定是王文泉故意留下的。他立刻拨打了王文泉的电话,然而对方却已经关机了。

“看来他已经坐上飞机了。”王朗自言自语地嘀咕了一声,然后转头对王慧说:“把这五万块钱入账吧。按照昨天直播时说的,凡是来我们山庄的‘听泉’粉丝,都可以任选昨天晚上的那三道菜,免费享用。”

接下来的几天里,王朗专心在网络上搜集1979年至1980年间有价值的信息。

王朗首先在网络上搜寻到了中宣发〔1980〕14号文件,即由国家出版局制订的《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

这份暂行规定对1977年9月颁布的《新闻出版稿酬及补贴试行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稿酬标准得到了显著提升。例如,著作稿的稿酬从每千字三至十元提高到六至二十元,翻译稿的稿酬也从二至七元提高至四至十四元。

二、为了让执行者更好地理解和实施,基本稿酬标准的制订更为详尽。其中包括了古籍整理、词书条目、书籍编选费、编辑加工费、审稿费、校订费等多项计酬标准的增加。

三、对印数稿酬进行了重新调整,并实行了两种印数稿酬标准。

一种是针对印数较多的普通书籍,其计酬标准也有了较大的提升。按照新的印数稿酬标准,印刷五十万册的书籍,作者所获得的印数稿酬大约相当于基本稿酬的97%。

另一种则是为了表彰具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且印数较少的专著,这类书籍的计酬比例相对较高。

例如,印刷量在一至一万册的书籍,作者将获得基本稿酬的20%作为印数稿酬;印刷量在一万零一至二万册的,按基本稿酬的10%计酬;而印刷量超过二万册的,则采用与普通书籍相同的印数稿酬标准。根据这种支付方式,印刷一万册的专著作者所获得的印数稿酬将是普通书籍的四倍。

四、国家规定,对于稿酬收入超过八百元的部分,将征收所得税。

在仔细阅读了《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之后,王朗迅速调整了原本的计划,放弃将抄完成的长篇小说《蹉跎岁月》带回七九年代发表的念头。

若非事先获知八零年代即将实施的这一规定,王朗或许已不假思索地将叶辛先生的《蹉跎岁月》抄回去发表,但事态的发展却因这份规定的出现而反转。

我国从六零年开始,便废除了依据书籍印数来支付版税的传统制度,转而采取按作品字数与质量一次性支付稿酬的方式,且重印不再额外计酬。

这就意味着,无论作品如何好,其作者只能获得一次性按字数结算的稿酬,后续的出版社出版多少册跟作者没有任何关系。

然而,八零年即将颁布的《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中,印数稿酬制度得以恢复。

这一变革意味着,如果作者的书畅销之后,将为他带来了更加可观的收益。

鉴于此,王朗将《蹉跎岁月》留待明年发表。

虽然,小说暂时不发表了,但是诗歌可以继续抄。

于是,王朗精心挑选并抄录了我国当代文学巨匠王蒙先生的短篇小说杰作《春之声》,以及姜世伟那首《阳光中的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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