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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科技 土司制度 下(第1页)

元朝还任用土酋担任行中书省的官职,有的土酋被任用担任行中书省的参知政事、左丞、右丞、平章等官职。如信苴日“释为云南诸路行中书省参知政事”,后其子“阿庆袭爵”。播州杨邦宪“赠推忠效顺功臣、平章政事”。中书省的官职为加衔的虚职,多不参与行中书省的管理,且不少为“遥授”,如“云南宣慰使土官举宗、禄余并遥授云南行省参知政事”“以安南国王陈益稷遥授湖广等处行中书省平章政事”。

第三,规定了土司的义务。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

朝贡。按元朝对土司的要求,土司从归附之时起就必须按规定时间朝贡,有一年一次、两年一次或三年四年一次。“命播州每岁亲贡方物”是一年一次。洞蛮进方物“率二岁以上”,邦牙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其地在云南极边,“令三年一贡方物”。这是二年、三年一贡之例。除定期朝贡外,还有特殊事件的加贡,如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成宗即位,“云南部长边习四川散毛洞单顺等贡方物”。至大四年(1311年)仁宗即位,“金齿诸路献驯象”。“大德二年九月圣诞节,金齿国贡方物”。对朝贡的人数,元朝则加以限制,每次限定数人,最多也只数十人。至大四年,“思州军民宣抚使司招谕官唐铨以洞蛮杨正思等五人来朝”。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斡罗思招附桑生猫、罗甸国古州等峒酋长三十一……诣阙贡献”。泰定二年(1325年),“平伐苗酋的娘率其户十万来降,土官三百六十人请朝。湖广行省请汰其众还部,令的娘等四十六人入觐”。元朝对土司贡物的品种、数量亦有定额,金、银、丹砂、雄黄、象、马、虎、豹、毡、刀等,土司须按规定数额交纳,并令不许超过限额,“乌蒙宣抚司进马逾岁献额”,即令减少按献额进献。对于土司的朝贡,元朝照例都给予优厚的赐予,赐物种类很多,数量可观。

纳赋。是土司对元朝中央所尽义务的重要内容。在元初设立土官之时,土司地区立赋法,征租赋。早在忽必烈进入云南之初,大理王段兴智降,“兴智与其季父信苴福入觐,诏赐金符,使归国。丙辰,献地图,诸番平诸部,并条奏治民立赋之法”。后元将爱鲁于至元六年(1269年)征服金齿诸部后,“定其租赋”。至元十六年(1279年)另一元将纳速剌丁“以军抵金齿、蒲骠、曲蜡、缅国,招安夷寨三百,籍户十二万二百,定租赋”。纳赋有常赋和增赋两种,云南景东甸土官在常赋外岁增输金五千两、银七百两。纳赋多以金银、粮、布为主。土司是不能拒绝的,否则元朝会采取强征,甚至发兵征讨。因为这是一种隶属关系的表现,它象征着土司对中央王朝的臣服,意味着土司地区归属中央王朝的版图。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元朝对土司的管理,从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按规定凡土酋被任命为土司后,必须要赐予土司各种信物,以视该土酋已成为元朝的官吏,而土司则凭借这些信物与中央王朝、地方其他官员发生联系,并以此信物作为统治当地各民族人民的凭证。信物包括诰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金或银字圆符等。至元十五年(1278年)都掌蛮内附以后,元朝便以其长子阿永为西南诸番蛮安抚使,得兰纽为都掌蛮安抚使,赐虎符,余授宣敕、金银符有差。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赐师壁洞安抚司、师壁镇所、师壁千户所印。至元三十年(1293年),光州蛮人光龙等一十二人及邦崖王文显等二十八人、金竹府马麟等一十六人、大龙番秃卢忽等五十四人、永顺路彭世彊等九十人、安化州吴再荣等一十三人、师壁散毛洞勾答什王等四人,各授蛮夷官,赐以玺书遣归。至顺三年(1332年),云南土官原赐玺书、金字圆符因乱散失,请求补给,元文宗便“敕更赐玺书三十二,圆符四,仍究诘所失者”。

元朝土官一经授职皆为世袭,即土官子孙世代承袭,形成“世袭土官籍”。为了防止世袭中的冒袭、错袭,元朝规定了承袭顺序是先子后侄、兄弟,无子侄兄弟者则妻亦可承袭,但必须是土人。如延祐六年(1318年),中书省臣言“云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职。远方蛮夷,顽犷难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阙员,宜从本俗,权职以行。制曰‘可’”。

元朝对所授土司,有功者可以升迁,有罪者予以惩罚。“诸土官有能爱抚军民,境内宁谧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其有勋劳,及应升赏承袭”。但土官有罪者也要受到处罚,“土官有罪,罚而不废。诸左右两江所部土官,辄兴兵相仇杀者,坐以叛逆之罪。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对犯罪土官绳之以法,但“罚而不废”者则知处罚从轻。

综观元朝在南方民族地区土司的设立,土官的任用,土司对中央王朝的义务以及元朝对土司朝贡、赋税、承袭、升迁、惩罚等一系列规定,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而已。

明代

明朝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明袭元制,并大为恢拓,将土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制度。“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又在南方民族地区“皆因其俗,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子”。它反映出明朝土司制度无论在土司的设立、土官的任用、管理等各方面都日趋完善。

明之所以实行元朝开创的土司制度,原因在于南方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农奴制分散割据的特殊情况,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长期统治,采取“以夷制夷”为特点的土司制度更为有利。“然其道在于羁縻,彼大姓相擅,世积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惟命”。由于各民族豪酋势力根深蒂固,一时难以制御,只有采取赐予爵禄、名号的办法对其加以笼络,通过各地区的各民族实行间接统治。

明朝从一开始就不断录用元朝归附的土官,“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国朝兵平六诏,诸夷纳土,乃各国因其酋长,立为宣慰、安抚等官”。此后,明朝便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区,遍设土官以统之。“田州岑氏、龙州赵氏、播州杨氏、贵州安氏,其杂两广、川、云诸大姓,畏威怀德,以次服属。有明三百年,抚有西南诸土司”。土司制度已成为明朝统治南方诸民族的主要制度。其内容是:

土司地区的分布

据《明史·职官志五》记载,明初“为宣慰司者十一,为招讨司者一,为宣抚司者十,为安抚司者十九,为长官司者百七十有三”。计217个土司区。“又有蛮夷指挥使司三,卫指挥使司三百八十五,宣慰司三,招讨司六,万户府四,千户所四十一,站七,地面七,寨一,并以附寨蛮夷官其地。”[35]这类土司区计451个。两者合计共668个土司区。明朝土司前后废置、新设的变化较大,据《明史·土司传》的记载统计,共有土司区233个,分布是:湖广有宣慰司2,宣抚司3,安抚司8,长官司6,共19个;四川有宣慰司1,宣抚司3,安抚司3,招讨司1,长官司(蛮夷长官司)26,府5,卫7,共46个;云南省宣慰司7,宣抚司4,安抚司1,长官司(御夷、蛮夷长官司)15,府26,州4,共57个;贵州有宣慰司1,安抚司3,长官司53,府5,州2,卫1,共65个;广西有安抚司2,长官司4,府9,州41,共56个。每个土司区都设有各民族的土官。明朝设武职土司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司等官员(宣慰司以下诸土司)共223人,其中湖广41人,四川49人,云南52人,贵州77人,广西4人。文职土司(府、州、县)官员(土知府以下诸官员)共393人,其中四川25人,云南151人,贵州15人,广西197人,湖广5人。从所设武职、文职土司的分布来看,贵州、云南武职土司较多,广西、云南的文职土司较多,云南土司的职别较高。从隶属关系来说,明朝武职土司隶兵部武选司,文职土司隶吏部验封司,则与元朝不同。

土司的官衔

明朝对土司土官的官衔设置也分为武职、文职两种。

武职土官官衔——宣慰使司:设宣慰使一人,从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副使一人,从四品;佥事一人,正五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七品;都事一人,正八品。宣抚司:设宣抚使一人,从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从五品;佥事一人,正六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一人,从九品。安抚司:设安抚使一人,从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从六品;佥事一人,正七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招讨司:设招讨使一人,从五品;副招计使一人,正六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长官司:设长官一人,正六品;副长官一人,从七品;其属吏目一人,未入流。蛮夷长官司:设长官、副长官各一人,品级同长官司。又设有蛮夷官、苗民官、千户长、副千户长等土官。长官司与蛮夷长官司的区别在于管辖户籍的多寡而定,四百户以上才设长官司,四百户以下者设蛮夷长官司,皆属于县一级的武职土官。

文职土官官衔——指土府、土州、土县的土官,“军民府(土府)、土州、土县,设官如府州县”“本(明)朝设土司,除知府、知州、知县具文职,其品秩一如流官”“土官以文职居任,与流官同称者,自知府以下俱有之”。可见明朝土府、土州、土县的文职土官其设置与官衔和流官相同,在官衔前均冠以“土”字,以区别于流官。土府:设土知府,正四品;土同知,正五品;土通判,正六品;土推官,正七品;土经历,正八品;土知事,正九品。土州:设土知州,从五品;土同知,从六品;土通判,从七品;土吏目,从九品。土县:土知县,正七品;土县丞,正八品;土主簿,正九品;土典吏,不入流。此外还设有把事、巡检、驿丞等土官,如四川马湖府设把事1人,信宁等地设巡检8人,溪龙等地设驿丞7人。明朝所设土司官衔,品秩皆低于元朝,如元朝宣慰使为从二品,明朝则为从三品;元朝长官司为从五品,明朝则为正六品。

土司信物与俸禄

明朝在土司信物方面也沿袭于元朝,土司土官一经授职,即赐予印章、诰敕、冠带等信物,作为朝廷命官的凭证。明朝赐予土司土官的印章、诰敕、冠带一如流官。按明制正三品以上官员赐银印,从三品以下为铜印,明朝土司土官最高级别为从三品(宣慰使),所以印章皆为铜印。至于诰敕,按规定一品至五品,皆授予诰命,六品至九品,皆授予敕命。土司土官中的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土知府、土府同知、土知州皆授诰命,余者皆授敕命。冠带也按土官的不同品级授予不同规格的冠带。按洪武初赐武定府土官商胜诰命,并赉朝服及织金罗衣、纱帽、金带。明朝在赐予诰敕时,如该民族有文字的,皆附录有土司本民族的文字,澜沧卫西番人卜撒升任土知府时,明成祖即命“写与他知府的诰命,就将西番字译在诰命里面”。这是明朝对各民族的一种尊重。信物中还有一种特别的信符牌,此牌是土司与中央王朝来往的一种凭证。其制作和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1404年(永乐二年),明成祖朱棣下令“制信符、金字细牌给云南诸蛮”。这种信符牌和流官使用的信符牌作用一样,只是制作、使用规定更详细:“其制铜铸信符五面,内阴文者一面,上有文行忠信四字,与四面合编某字一号至一百号批文、勘合、底簿……阴文信符、勘合俱付土官,底簿付云南布政司,其阳文信符四面及批文一百道,藏之内府。凡朝廷遣使,则赍阳文信符及批文各一,至布政司比同底簿,方遣人送使者以往,土官比同阴文信符及勘合,即如命奉行……又置红牌镂金安,敕书谕之。凡有调发,及当办诸事,须得信符乃行。如越次及比字号不同,或有信符而无批文,有批文而无信符者,即是诈伪,许擒之赴京,治以死罪。”[41]此等信符用处较大,而其制作、使用规定比之元朝的金、银字圆符要严密得多,说明明朝对边远地区土司的控制加强了。

土司之俸禄,不如流官有俸银,皆以流官相同等级支给米,每月各支米俸如下:月二十六石者宣慰同知;月二十一石者:宣慰副使,宣抚司宣抚使;月一十六石者:宣慰佥事,宣抚副使,招讨使,安抚使,副千户;月一十石者,宣抚同知,长官司长官,宣抚佥事,副招讨;月八石者:副长官,安抚副使。明朝对土官虽有此规定,但实际上土官之俸米是取之于民,朝廷并不颁给,土官仍为无俸之官,只是在土官受罚俸处分时,则按月支米数受罚。

朝贡与差发

明朝将土司的朝贡与差发作为土司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是因为可以从各民族地区掠夺一定的财物,另一方面又是在政治上考察土司土官是否忠于朝廷的标志。

朝贡,明朝对土司土官的贡期、贡物、朝贡人数、回赐等都有详细规定。

贡期,按规定,“凡诸番国及四夷土官人等,或三年一朝”。又“永顺宣慰彭添保遣其弟义保等贡马及方物,赐衣币有差。自是每三年一入贡”。还有“令三年一朝如故事”。可见明朝土司的贡期多为三年一次,也有一年或二年一次的,“长河西等处军民安抚司每年一贡,洮岷等处番族每二年一贡。

贡物,明朝规定的贡物范围很广,有马、象、犀角、孔雀尾、象牙、象钩、象鞍、象脚盘、蚺蛇胆、金银器皿、青红宝石、玉石、围帐、金绒索、各色绒绵、各色布手巾、花藤席、降香、黄蜡、槟榔、铜佛、画佛、舍利子、酥油、青盐、足力麻、氆氇、右髻、毛缨、青木香、明器、明甲、腰刀等。前者为南方诸蛮族土司的贡物,后者为诸番族土司的贡物。贡物品种无所不包,皆为各地珍宝、土特产品。还规定了贡物的数目,并对某地某土司贡某种器物都有规定。

朝贡人数,根据各土司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入贡人数。在湖广地区例为“湖广土官袭授宣慰、宣抚、安抚职事者,差人庆贺,每司不许过三人。其三年朝觐,每司止许二人,大约各司共不过百人,起送到京者不过二十人,余俱存留本布政司听赏”。对番族土司则规定:“大族起送,为首者四五人,小族起送一二人,存留听赏者,大族不过十五人,小族不过七八人”。如有超过者朝廷即令减少,按规定人数进京,“嘉靖七年(1528年)容美宣抚司、龙潭安抚司每朝贡率领千人,所过扰害,凤阳巡抚唐龙以闻。礼部按旧制,进贡不过百人,赴京不过二十人,命所司申饬……兵部议,土司违例入贡,且所过横索,恐有他虞,宜严禁谕”。

回赐,即赏赐,凡朝贡必有赏赐,赐物数量多少不一,如永乐二年(1404年)规定:“给赏差来到京土官第男头目人等,各照衙门品级高下为差:三品四品钞一百锭,彩缎三表里;五品钞八十锭,彩缎三表里;六品七品钞六十锭,彩缎二表里,八品九品钞五十锭,彩缎一表里;杂职衙门并头目人等自进马匹方和钞四十锭,彩缎一表里。”如未按时进京朝贡或超过规定朝贡期到京者,赏赐要适量减少,凡到京过期者减半给赏,后或全赏,弘治三年(1490年)以后,正月内到(按规定应在当年12月内到)者亦全赏,二月半到者减半。总之,朝贡赏赐都较丰富,目的在于招徕各民族的来朝。

差发,明朝将土司所纳赋税称为差发,“认纳粮差”或“岁各出差发银”。明初,土官纳赋“听自输纳”,后才逐渐规定定额,自今定其数以为常。明朝对土司所征差发银一般来说是较轻的,“多不过二千五百两,少者四十或五十两”,并且还有因灾害或土司有功等原因而蠲免。朝廷征取差发,目的不在经济上的所得,而是注重在政治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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