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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条约 上(第2页)

一、俟奉大清大皇帝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六百万圆交清,大英水陆军士当即退出江宁、京口等处江面,并不再行拦阻中国各省商贾贸易。至镇海之招宝山,亦将退让。惟有定海县之舟山海岛、厦门厅之古浪屿小岛,仍归英兵暂为驻守;迨及所议洋银全数交清,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辟俾英人通商后,即将驻守二处军士退出,不复占据。

一、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应候大臣等分别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朱、亲笔批准后,即速行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缮二册,先由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钦奉全权公使大臣各为君上定事,盖用关防印信,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矣。要至和约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英国记年之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江宁省会行大英君主汗华丽船上铃关防。

后续事件

签署附约

中英《南京条约》签署后,对英方而言相关约定尚不够具体,不能完全满足其商务和政治的需要;对中方而言,则顾虑日后双方接触更为广泛和深入,如无明确章程,难免再生事端。尤其是按西方标准制定的通商条款,对不了解西方商业制度、而又仍持天朝观念的清政府来说难以执行。为此,中英继续交涉,商定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应的细则。

1843年6月26日(道光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南京条约》换约当日,耆英与璞鼎查达成《过境税声明》,附在《南京条约》后。7月22日(六月二十五日),《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公布施行。10月8日(八月十五日)又订立《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通过这些附件条约,英国在中国攫取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等许多特权。

履行条约

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7月27日,广州口岸恢复贸易;11月2日,厦门开埠;11月8日,英国领事巴富尔到达上海,11月17日开市。关于宁波,经浙江省方面催促,英国领事罗伯聃(T。Robert)于12月19日抵达,商定于1844年1月1日开市。至于福州,英国领事李太郭(GeorgeTradescantLay)于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6月30日方才抵达,此后不久便实际发生中外商贸往来,但闽浙总督刘韵珂对福州开市加以抵制,并未正式宣布开市。

《南京条约》确定的2100万元赔款,折合银两约为1470万两,后来中方共实际支付1476万两。

美法效尤

1844年7月3日(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清政府代表耆英与美国代表顾盛在澳门望厦村签订了《中美望厦条约》,即《中美五口通商章程》。条约内容可归纳为:美国享有英国在中国的一切特权;美国兵船可自由出入中国通商口岸;美国可在通商口岸建立教堂、医院;扩大领事裁判权。

1844年10月24日(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十三日),清政府代表耆英与法国代表拉萼尼在广州黄埔的法国战舰上签订了《中法黄埔条约》。条约内容可归纳为:法国享有英国、美国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法国可在五口租地建立教堂,中国有保护教堂的义务。

西方列强利用《南京条约》的附约《虎门条约》的规定,纷纷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建造房屋、划定租界。1845年(道光二十五年),英国驻上海领事巴富尔(G。Balfour)与上海道宫慕久议定土地章程,在上海划出一个区域作为英租界。1847年(道光二十七年)、1849年(道光二十九年),美、法两国也相继在上海强行划定租界。后来,租界制度逐渐推广到其他通商口岸。

争端再起

在履行条约的过程中,英方曾借口清政府不允许在福州城内建立洋楼,拖延交还鼓浪屿和舟山,其中舟山到1846年(道光二十六年)才交还。此外,针对英国人进入广州的要求,还发生了广州反入城斗争。耆英对英方加以敷衍,未能解决问题。后经新任两广总督徐广缙与英国领事文翰交涉,此事才勉强暂告平息。然而,英方仍不满足于《南京条约》,尤其是谋求进一步增加通商口岸,1856年(咸丰六年),终于借亚罗号事件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

影响

总述

《南京条约》为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其与作为附约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产生重大历史影响。

从社会性质上看,《南京条约》的签订,使得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上,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完整遭到破坏,开始丧失了政治上的独立地位。经济上,中国的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经济结构,由于战后外国资本主义的经济入侵而逐渐解体,中国经济也逐渐成为世界资本主义的附庸。依据革命史观,随着社会性质的改变,阶级斗争的形势也发生了变化。社会的主要矛盾,由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开始转变为外国资本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社会革命任务(革命对象)也发生变化,中国人民肩负起反对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和反对本国封建统治的双重革命任务。

对英国来说,《南京条约》将其军事侵略的结果确定下来。而《南京条约》及其附约赋予的各项特权,有利于其进一步扩大对中国的商品倾销和资本输出,对中国进行经济掠夺;同时,也便利了其对华政治控制、文化渗透。

政治

丧失主权

在《南京条约》及其附约中,英国人相继取得了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划定租界、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利益均沾)、军舰停泊口岸等特权。这些条约损害中国领土主权、关税主权、贸易主权、司法主权达百年之久,也便利了资本主义列强的进一步对华侵略。其中,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和片面地最惠国待遇更被认为是“束缚半殖民地国家的三条重要链锁”,而对中国来说,它们都是由《南京条约》及其附约首先确定下来的。

中国若干权益的丧失,不完全是外国侵略者的强制掠取,很大程度上是清朝统治者的主动奉送。诸如划定租界、协定关税、确立领事裁判权等等,都体现出这一点。

清廷危机

《南京条约》使中国的社会矛盾日渐激化。清政府大力搜刮,以弥补因鸦片战争和赔款而带来的财政亏空,连下“筹划经费”、“开捐输”、“裁浮费归公”、“多追商欠”、“查明私垦隐赋,勒限照例升科”等一大串的搜刮命令。巨额军费和赔款除直接构成清政府的财政负担外,也间接加重人民负担,激起民众反抗,激化了阶级矛盾。另一方面,鸦片的进一步泛滥,也加速了清廷的腐化。总之,《南京条约》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清朝的衰亡。

法律演化

《南京条约》也对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产生影响。一方面,《南京条约》使得中国在外贸管理制度上仿行西法或与西方接轨。

此外,随着香港岛成为英国的殖民地,英国的法律制度开始适用于香港,使香港的法律体系呈现出明显的普通法系色彩。

经济

中外贸易

《南京条约》签订后,中国进口货物数量一度猛增。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英国输华棉纱计621万磅,较战前加倍;1845年(道光二十五年),英国输华棉布达1。12亿码,为战前的5倍,同年英国棉织品输华总值达170多万英镑,而战前为每年70万英镑左右。然而,在中国自然经济(也包括中国国内商品生产[59])的顽强抵抗下,进口货物积压严重。1846年(道光二十六年)以后,洋纱、洋布进口量显著下降,到19世纪50年代才重新回升。在普通商品贸易方面,中国也仍占有顺差地位。这种情况下,西方国家继续把鸦片作为主要的经济掠夺手段。中国鸦片进口量从19世纪40年代的每年四万多箱,增长为19世纪50年代的每年约七万箱;十余年中,进口总数达七八十万箱,合银元三四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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