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这就是所谓的嫡长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嫡指的是如果皇帝(诸侯同)的妻子(皇后)的儿子中里最大的那个,比如皇后生了2个孩子,第一个出生的就必须得立为太子,不管第二个皇子多么出色贤良,只要老大活着老二就无缘太子,除非大哥早夭。就算大哥是个弱智,都得他是太子。
通俗解释:你母亲是皇后,皇后生的叫嫡长子。你母亲生了两个儿子,你是老二,尽管你很出色,但是你大哥比你早出生,所以必须先立你大哥为太子,就算你大哥智商有问题也必须立他(如痴呆皇帝晋惠帝司马衷),这就叫立嫡以长为先。你想要当皇帝就得等大哥早夭,或者被废才能轮到你。
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立太子(世子)以出身的高贵为准,不以出生的先后为准,如皇后的孩子出生了,但是皇帝的其他嫔妃已经早就生出孩子了,而且孩子都已经好几岁了,但是以身份为标准,皇后的身份永远比嫔妃尊贵,所以就算皇后的孩子比嫔妃的孩子晚出生,那也必须立皇后的孩子为太子,这就是立子以身份尊贵优先不以早出生优先。
通俗解释:你排行最小,你的哥哥们比你早出生好几年,但是因为你的母亲是皇后,而你的哥哥们是嫔妃生的,所以立太子必须先立你,因为你的母亲身份最尊贵,子凭母贵。
商纣王有两个同母的哥哥,长兄叫微子启。纣王的父母都想让微子启为太子,但有大臣据法力争,说:生微子启时商纣王的母亲为妾,生纣王时其母为妻,有妻的儿子在,就不能立妾的儿子为太子,虽然是同一位母亲。
嫡长子继承制度能解释一些奇怪的历史现象。例如,在明朝朱元璋一定要把他的皇位传给长孙朱允炆,而不传给他的儿子朱棣。其实,原因很简单,用嫡长子继承制度来解释这个问题就能茅塞顿开。因为朱允炆是朱元璋长子朱标的儿子,是他的嫡长孙,而朱棣不是他的长子。选立大子的儿子(嫡长孙)为法定继承人,理由就是“皇孙世嫡,富于春秋,正位储极,四海系心。”后来明成祖舍去功勋卓著的次子朱高煦,立嫡长子朱高炽为太子,也是基于“长嫡承统,万世正法”的认识。虽然朱棣到后来有这样的认识,在位时也有很多历史功绩,但仍遭人非议,原因也很简单,因为他的皇位不是合法继承的。无独有偶,唐朝刚建立之初,唐高祖李渊有三个儿子,按照封建社会的继承制度应该由大子李建成任太子,但是次子李世民无论在能力上还是在战功上都高出太子,但他还是没有权利继承皇位。而且太子李建成和弟弟加害李世民,迫使李世民发动的“玄武门之变”射杀了太子和弟弟。不久,李渊就退位,把皇位传给了李世民即唐太宗。唐太宗即位后,实施了休养生息政策,出现了唐朝第一个比较清明的时期,即“贞观之治”,为唐朝的繁荣奠定了基础。李世民是封建社会一个著名的杰出皇帝,但是,他也遭来了非议,原因是他的皇位是发动“玄武门之变”大义灭亲后取得的,在封建社会来看,是不义之举,他不是嫡长子。
中国封建社会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是一个成功并成熟的继承制度。这个继承制保证了政权的平稳过渡,使人心稳定,政权稳固。它是符合封建社会实际的行之有效的继承制。但是,封建社会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也有它的缺点。比如三个儿子,大儿子上白痴,小儿子聪明过人,能力,为人处世都胜人一筹,但按照祖宗之法皇位应由白痴儿子来继承。所以也就出现了朱棣谋反,李世民大义灭亲的事件。
如东汉时期一些外戚后妃为了把持朝政,乃至故意“贪立幼主以久其政”;唐代中后期,宦官不仅把持朝政,甚至出于政治斗争的需要而对皇帝废立生杀,当然也就谈不上严格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了。在这种情况下,势必出现嫡长制的某些变通或变态的情况;其一是兄弟相及。如唐敬宗无子传位于其弟文宗,文宗无嗣传位于另一皇弟武宗,宋哲宗无嗣传位于徽宗;其二是选择宗室子弟入继。通常是在皇帝无嗣的情况下,从皇室近亲子弟中过继一入,以填补皇位继承入的真空。如西汉宣帝、哀帝,东汉的安、质、桓、灵诸帝,宋代的英宗、孝宗、理宗,明代世宗等等,都属于这种情况。应当说,仅就皇位嫡长制本身来说,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继承制度下,无论是“立嫡”还是“立长”,都公开放弃了才德方面的要求。
君主也常常出于个人的好恶而干扰破坏嫡长制的实行。如汉武帝晚年喜爱少子刘弗陵,常常对人夸他“类我”,后来果然将其立为太子”。后世君主也常常以此为理由废嫡立爱。与外,皇帝对于太子生母的感情变化,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变数。因此,嫡长制下的继承人资格最终是根据生母的身份贵贱确定的,一旦皇位继承人的生母因失宠而动摇皇后地位,势必连带危及太子的地位。而在皇帝多内宠的情况下,受宠对象往往随时而变,必然使嫡长制不断遭到破坏。如汉武帝时卫后宠衰,太子刘据于是不保;光武帝刘秀由郭氏而移宠阴丽华,太子刘强只有惶恐让位与阴氏之子(明帝刘庄),都是著名的事例。
国外
日本
日本长期采用嫡长子继承制。21世纪的民法虽然规定各子女可平均继承父母遗产,但到了21世纪仍有不少人让长子继承父母的全部土地。
在明治时代之前有各式各样的继承方式。由于还没有统一的继承相关法令,因此许多家族屡屡产生了不少纷争。明治时代起,华族和士族规定使用长子继承制,长子可以世袭爵位。甚至也规定一般平民使用长子继承制。在这个旧法令中长子继承制实行得相当彻底,嫡长子具有绝对的优先继承权。昭和22年,民法修订,废除原有的继承法,法律上废止嫡长子继承制,规定各子女的继承权平等。但到2009年仍然有不少家庭让长子继承较多遗产。
朝鲜
古朝鲜古代亦使用嫡长继承制,在朝鲜王朝时更是严格实行,除非正室无子,否则只有嫡子有继承权,正室无子时也只有良妾之子有机会得到继承权。但也有几个君主是以庶子身份继位的。
英国
英国的财产继承制,强调的长子的绝对继承权,这和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分。英国的长子继承制亦即长子享有绝对的继承权,幼子以及女儿没有财产的继承权,他们只能选择去参军或者去修道院,所以说17世纪的英国出现了这样一种奇特的现象:1、参军的人数大为增加。2、修道院事业大为发展。3、晚婚、甚至是终生不婚。
影响
嫡长子继承制对于中国君主专制政体的具体运行方式更具有无比深远的影响。无论是嫡长制本身还是它的各种变态形式,在“家国同构性质下的专制政治”这一大前提下,都只能流了一种非智能的选择方式,都必然导致君主在权力和实际能力之间发生严重的脱节和矛盾。同时,也正是这种矛盾运动,使专制君权有可能突破“家天下”的、“私”的格局,在客观上成为一种代表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公共权力”。
评价
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度在封建社会看来是一种成熟的继承制度,它对稳定社会有着重要作用。他是一种非智能的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它必将被人抛弃,由进步的制度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