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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银 固定丁银 摊丁入亩 废除匠籍(第1页)

一、丁银

释义

我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以人丁为本。安史之乱以后,以土地和财产的多少纳税,叫两税法。纳税分为土地税(田赋)、人口税(户税)和杂税等。明中期推行一条鞭法,清朝初年康熙帝为了鼓励垦荒,发展农业生产,于1712年(康熙51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就以上一年(康熙50年)的人丁数(24621324人)为征人口税的数额,以后滋长人丁,不再加人口税。因为丁税数额固定了,到雍正帝时,就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统一征收,叫做“摊丁入亩”,征的税叫“地丁银”。从摊丁入亩政策之后,人丁税被彻底废除。

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开始在广东、四川等地实行摊丁入地的税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但各省实施程度不一。山西省到道光时还有未并县份。摊了入地的主要内容,以府或县为单位,把康熙五十年征收丁银的总额,按亩全部分摊到田赋中。由于各府县丁银和田赋的比数不同,每两银的田赋所摊加的丁银也不同,多数地区所摊数额,大致是每两银的田赋摊入丁银“一、二钱。这种税收制度,称为地了制度。缴纳的这种田赋,一般称为地了钱粮。

这种税制因将丁银摊入田亩,废除了官僚豪绅的免税特权,无田的人民不再纳丁银,纳地丁银的人也不再服摇役,虽在以后的年份仍允许地方官令民服役,但受到了限制,结束了长期以来对地、户、丁赋役制度的混乱现象,简化了税制,完成了对人、户、丁征税归人财产税的过程,是中国封建税收制度的一个进步。它从根本上削弱了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的束缚。其结果使人口不断增长,垦地逐渐增多,生产得到了发展。[2]

就是说,一条鞭法,将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按人丁和田亩多少征银。摊丁入亩是将丁税平均摊入田赋,统一征收地丁银,废除人头税。

中国自古已有,古代税里面主要就是赋税和丁税。还有一些随时会出现的杂税。

为什么中国极盛时期的汉唐,人口不过6000万,除了战争、粮产量之外,丁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一家九口人,就要交九个人的丁税,谁敢生很多孩子啊,生多了也养不活,还要多交丁税,所以男孩是生孩子的主要目的。同样一个人,男的比女的力气大吧,干农活快吧,可是要交同样的丁税,所以农家人希望生男孩,多个劳动力,合算。

清朝,雍正时期,摊丁入亩,中国的人头税正式结束,就是不交人头税了。据说在那段时间了,中国的人口快速增长。除了不交人头税,生孩子没有顾忌,只要养得起就努力生,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废除人头税之前有许多的黑户,雍正时期不用交人头税了,他们这一群人就可以自由的工作,回到家乡了,上报官府登记了。

丁赋:亦称“丁税”“丁钱”“丁银”或“身丁钱”。中国历代政府按丁口计征的税种,征税对象是男丁,其性质是以钱代役。如汉代的“更赋”,唐时的“庸钱”。各代多有丁赋之征,其差别在于对成丁年龄的规定不同,税率不同。成丁年龄,汉时为23岁至56岁;晋时则规定16岁以上至60岁为成丁,13岁至15岁,61岁至的岁者为次丁;隋初以18岁为成丁之年;唐初则21岁为成丁。丁赋到明时,一条鞭法改革中被并人田赋一同折银征收,但丁银与田赋分为两个税目。清摊丁入地法则将丁银正式并入田赋,按四亩征收。

丁税亦称“丁赋”、“丁钱”、“丁口钱”、“丁银”、“身丁钱”、“丁算”。中国历代封建政府征收的人口税的总称,一般对男丁征收。汉代的口赋和算赋按人头和年龄计征,带有丁税和代役的性质。南朝时称为口钱。南齐还征过塘丁税。十六国中的成汉征口钱。口出钱40文。北周时征过丁庸,以代替劳役。宋代有征身丁钱或丁米。元太宗元年(1229年),对西域人征丁税,八年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1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计征地税;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以后又有更动。明清时称为丁赋。

二、固定丁银

康熙五十年(1711)以前,清朝的赋役制度,尽管屡经调整,但由于积弊已久,仍十分繁杂而混乱。既影响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又不断地激起“民变”,若不改革,就会直接影响到清王朝统治。于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决定“盛世滋丁,永不加赋”,即以康熙五十年全国人丁数2462万余丁,丁银335万余两为定额,以后再增加的丁口,不再加征丁银。这一措施旨在克服农民在赋役压榨下四处流亡的严重现象,以便稳定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但对无地或少地的人民来说,因为当时一般劳动人民丁多地少,而地主阶级田多丁少,田丁税的相对固定,就能使他们不至于为了躲避繁重的丁税而四处流亡。

但这一措施只是不再增加丁银,并不是免除丁银。而且还规定人丁缺额由新添丁口抵补;再不足又以亲戚或同甲粮多者补之。这种抵补的办法又造成了丁银负担不均。于是雍正初年,有地之家,田连阡陌,所输无几,而贫苦农民或寸土全无或有少许土地,却与富户同样负担丁银,形成了一种明显的“苦乐不均”的现象。如何解决不合理的丁税问题仍是一个难题。于是一些有见识的地主阶级官吏,从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长治久安出发,纷纷提出把丁税摊入地亩之中一并征收,称为摊丁入亩或称地丁合一。

三、摊丁入亩

背景

原有丁银制度

清代的丁银是沿袭明代的丁银而来的,但丁银编征作为中央政府赋税征解的内容,则是清代的事情。在明代,丁银与里甲、均徭等四差银一起,都由地方官员征用,并不上缴明中央政府,实际上这项收入多落入官吏的私囊。在明朝中央政府那里,也没有全国丁银的统计数字,只有户丁的总数,在行政及政策制定方面,中央政府也未涉及丁银的处理以及如何支配的问题。

清朝定鼎北京后,以加强中央集权和筹集军饷为中心,同时强化对地方财务的管理。大致说来,自顺治二年(1645年)始,清朝中央政府命令地方官将丁银随同田赋一起上缴,同时对于人丁的编审也逐渐制度化,以保证丁银的征解。清初原定三年一编审,顺治十三年(1656年)改为五年一次编审人丁。顺治十五年(1658年),清廷命令各直省将编审人丁造册送部。顺治十七年(1660年)覆准,“直省每岁终,各将丁徭赋籍汇报总数,观户口消长,以定州县考成”。通过这些措施,在剥夺地方官任意支配和使用丁银权力的基础上,清朝中央政府直接征用丁银。

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朝中央政府首次公布了全国丁银的统计数字,“直省徭里银3008900两9钱,米12570石1斗”。丁银成了清朝中央政府赋税征收的重要内容。

丁银制度的弊端

山西布政使高成龄在奏折中说:“富者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地无立锥,反多徭役。”

丁银的编征自始就存在着弊端。康熙初年曾任直隶灵寿县知县的陆陇其对此曾分析说:“查旧例,人丁五年一审,分为九则,上上则征银九钱,递减至下下则征银一钱,以家之贫富为丁银之多寡,新生者添入,死亡者开除,此成法也。无如有司未必能留心稽查……且又相沿旧习,每遇编审,有司务博户口加增之名,不顾民之疾痛,必求溢于前额,故应删者不删,不应增者而增,甚则人已亡而不肯开除,子初生而责其登籍,沟中之瘠犹是册上之丁,黄口之儿已是追呼之檄,始而包赔,既而逃亡,势所必然。”这种户丁编审中的虚报和浮夸之风在很多地区都存在。

而官员绅衿利用优免特权隐漏人丁,奸猾之徒又托为客籍以为规避,而丁银项目仍然存在,结果便落在贫苦农民的身上。其中在实行户等编审制的地区,出现了利用户等进行放富差贫的现象。如山东曹县,“豪强尽行花诡,得逃上则;下户穷民置数十亩之地,从实开报,反蒙升户”,结果“其间家无寸土,糊口不足,叫号吁天者,皆册中所载中等户则也”。这样一来,一方面,封建官府为追求溢额在编审时多行虚夸;另一方面舍富就贫,丁银溢额增多的结果便是使中下层民众承担起更多的丁银来,饱受“代纳”和“包赔”之苦。

这样一种丁银编征,使得阶级矛盾更趋激化。对于丁赋的征收来说,其结果是“在民有苦乐不均之叹,在官有征收不力之参,官民交累”。

决心改革

康熙时期解决了长达八年的吴三桂等三藩的分裂战争,收复了被郑经割据多年的台湾,驱逐了占据中国黑龙江地区的沙俄势力,又出征蒙藏平定准噶尔部蒙古贵族分裂势力的动乱,连年的征战耗费大量财力再加上各级官员贪腐,老百姓过得很苦。康熙帝本人亲民爱民,常自觉民间疾苦,如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康熙帝说:“朕四次经历山东,于民间生计无不深知。东省与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系与有身家之人耕种。丰年则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而穷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凶年,自身并无田地产业,强壮者流离四方,老弱者即死于沟壑。”次年,康熙帝又说:“为民牧者若能爱善而少取之,则民亦渐臻丰裕。今乃苛索无艺,将终年之力作而竭取之,彼小民何以为生?”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帝下旨“永不加赋”。

后来全面行摊丁入亩的雍正帝也常禀承先皇遗训,曾多次面谕群臣要勤政爱民,说他自己“勤求民瘼,事无巨细,必延访体察,务期利民。而于征收钱粮尤为留意,惟恐闾阎滋扰,此念时切于怀”。雍正在其继位之初就曾向各省督、抚、司、道及府州县各官分别发布谕令,要他们把钱粮征收放在所负之责的首位,不得任意苛索。且对直接征收钱粮的州县官谕令尤严,指出:“州牧县令,乃亲民之官,吏治之始基也。至于钱粮,关系尤重,丝毫颗粒皆百姓之脂膏。增一分则民受一分之累,减一分则民沾一分之泽。前有请暂加火耗抵补亏空帑项者,皇考示谕在廷,不允其请,尔诸臣共闻之矣。今州县火耗任意增加,视为成例,民何以堪乎?嗣后断宜禁止,或被上司察劾,或被科道纠参,必从重治罪,决不宽贷。”这就是说,除了确保国家财政足额,亦强调其社会公正的维护和社会心理的引导,也就是通过宽免赋税的的政策来营造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社会氛围。

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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