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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第1页)

唐律疏议

编撰历程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唐律因隋《开皇律》而来,《开皇律》则“近承北齐,远祖后魏”,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对隋律又有所损益,集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封建法律递邅变化之大成。

武德四年(621年),唐高祖命裴寂等撰《武德律》,大略以《开皇律》为准,除其苛细五十三条。

唐太宗贞观初,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重加删定,前后费时十余年,修成《贞观律》。《贞观律》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改革后的《贞观律》成为唐律的定本。

高宗永徽二年(651年),长孙无忌、李勣等人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律令,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十二卷,是为《永徽律》,这部法典基本上是《贞观律》的翻版,没有太大变化。

永徽三年(652年),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又令长孙无忌等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律条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说明疑义,撰成《律疏》三十卷。

永徽四年(653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十二篇,共三十卷,称为《永徽律疏》

《唐律疏议》撰定后,历经高宗、武后、中宗、玄宗等朝,又做过一些修改,但正如律自贞观定后没有大的变化一样,《唐律疏议》的变化也都属于个别的内容上的增改或个别的文字上的修订。从唐律的发展和《唐律疏议》的沿革过程看,《唐律疏议》并非永徽或开元一朝之典,而是有唐一代之典。

该法典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律”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主要内容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

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篇《杂律》,凡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建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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