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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律(第1页)

贞观律

改动

《贞观律》对《武德律》的改动包括:第一,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第二,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第三,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第四,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制定过程

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李渊废除了隋炀帝的《大业律》,命裴寂、刘文静等人依照隋文帝的《开皇律》,修订了一部新律令,并于武德七年(公元624)正式颁行,是为《武德律》。《武德律》虽然对《开皇律》有所损益,但基本上一仍其旧,没有太大发展。所以李世民即位后,立即着手对《武德律》进行完善。他采纳了魏征“专尚仁义,慎刑恤典”(《贞观政要》卷五)的建议,依据儒家的仁政思想,进一步加强“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于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重新修订法律,积十年之功,成一代之典,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式颁行了一部严密而完备的法典——《贞观律》。

唐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李治命长孙无忌领衔,以《贞观律》为蓝本,修订并颁布了《永徽律》。稍后,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李治又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于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天下,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之为《唐律疏议》(简称《唐律》)。

《永徽律疏》是唐高宗秉承李世民遗训,在贞观立法原则的指导下,按照《贞观律》的基本精神修订的。直至唐玄宗时,人们仍然认为《贞观律》与《永徽律疏》是“至今并行”的。由此可见,《唐律》实际上是定型于贞观时期,而完善于永徽年间。

《贞观律》和《永徽律疏》的制订和颁行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们确立了中国古代刑法的规范,并且影响遍及朝鲜、日本、越南等亚洲各国,乃至在世界法律体系中也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成为独树一帜的一大法系。

自唐以降,五代、宋、元、明、清各朝莫不奉《唐律疏议》为圭臬,虽代有损益,但终不敢越出其规范之外。元代律学家柳赟说:“所谓十二篇云者,裁正于唐,而长孙无忌等十九人承诏制疏,勒成一代之典,防范甚详,节目甚简,虽总归之唐可也。盖姬周而下,文物仪章,莫备于唐!”(《唐律疏议·序》)

清代律学家吉同钧也说:“论者谓《唐律疏议》集汉魏六朝之大成,而为宋元明清之矩矱,诚确论也!”(《律学馆大清律例讲义·自序》)

由此可见,定型于贞观时期、完善于永徽年间的《唐律疏议》,在后世法学家的眼中确实是历史上最重要的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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