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文帝不仅奖励良吏,还励行法治,严惩贪官污吏。他经常派人侦察内外官员,发现犯法行为者便加严惩。他的儿子杨俊因生活奢侈,私造宫室,被他发现后,即敕令归第禁闭,并废为庶人。有的大臣劝谏,隋文帝说:“法不可违”。又说:如果照你们的意见,“何不别制天子儿律?”杨俊死后,他的僚佐请为之立碑,隋文帝也不允许,说:“欲求名,一卷史书足矣,何用碑为?若子孙不能保家,徒与人作镇石耳。”开皇二十年(公元600年),他发现太子杨勇奢侈好色,便把杨勇废黜,立杨广为太子①。由于隋文帝厉行法治,一般官员有所畏惧,贪污行为相对减少,对人民群众多少是有利的。
隋文帝出身军事贵族,“不悦诗书”。但作为一个封建皇帝,他也免不了要提倡礼乐教化,用以作为思想统治的工具。《隋书·高祖纪》载,开皇九年(公元589年)灭陈以后,他下令:“有功之臣,降情文艺,家门子侄,各守一经,令海内翕然,高山仰止。”又说:“制礼作乐,今也其时。”于是命牛弘、许善心等议定礼乐。仁寿元年(公元601年),他在诏书中斥责国子学和州县学的生徒虽然人数很多,但“徒有名录,空度岁时,未有德为代范,才任国用。良由设学之理,多而未精”。因而决定国子学只留学生70人,太学、四门及州县学并废。对于留下的生徒,“明加奖励”,量才授官。
隋代品官禄秩,据《隋书·百官志》载:京官正一品,禄900石,其下每以100石为差,至正四品,为300石,从四品,250石;其下每以50石为差,至正六品,为百石,从六品90石;其下每以10石为差,至从八品,为50石。食封及官不判事者,以及九品,除春秋二季外,皆不给禄。刺史,太守,县令,依其所治人口多寡,计户给禄,各以户数为九等之差。大州620石,其下每以40石为差,至于下下,则300石。大郡340石,其下每以30石为差,至于下下则100石。大县140石,其下每以10石为差。至于下下则60石。地方官只有刺史,二佐,太守,县令给禄,其他吏员不给禄。
制度
三省六部制与寺监制
隋文帝建立的朝政机构,是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其长官分别为尚书仆射、纳言和内史令,但隋代的三省职权并不平衡,尚书省是其运转的核心,所谓“朝之众务,总归于台阁,尚书省事无不总”。如高颎在开皇初年为尚书左仆射,“论者以为真宰相”。杨素当时任尚书右仆射,隋文帝曾对杨素说:“仆射,国之宰辅,不可躬亲细务,但三五日一度向省,评论大事”。因此,隋代尚书省长官尚书仆射实际取代了三国两晋以来宰相的地位。纳言和内史令虽然同时执掌政务,但隋代并未称之为宰相。如“李德林为内史令,与杨素共执隋政”。苏威在隋文帝时任纳言,只是“与高颎参掌朝政”。
隋文帝时期的尚书省下设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开皇三年改刑部)、度支(开皇三年改民部)、工部六曹,其长官六曹尚书,与左右仆射共称为八座,其下分辖三十六个侍郎,负责朝廷日常行政事务,是为隋皇朝的最高政务机构。尚书省编制共五十四人。门下省,下设给事黄门侍郎、散骑常侍、通直散骑常侍、谏议大夫、散骑侍郎、通直散骑侍郎四至六人,给事二十人,负责随待皇帝,封驳诏奏,对朝廷决策进行评议。如柳雄亮在隋文帝时作给事黄门侍郎,“尚书省凡有奏事,雄亮多所驳正,深为公卿所惮”。门下省编制共一百九十一人。内史省,下设侍郎、舍人、通事舍人四至十六人,负责起草皇帝诏令。虞世基在炀帝时作内史待郎,“时天下多事,四方表奏日有百数,帝方凝重,事不廷决。入阁之后,始召世基口授节度。世基至省,方为敕书,日且百纸,无所遗谬”。内史省编制共四十四人。
隋代朝廷官制的结构
此外,隋文帝时期的朝廷官制还建有秘书省和内侍省。秘书省以秘书监、丞为长官,下设秘书部、校书郎等职,负责皇室图书文籍。内侍省,以内侍为长官,下设内给事、内谒者监等职,负责皇帝的饮食起居。这两个机构虽也称省,但其地位与权力都远不能与尚书、中书、门下三省相比,实际上是皇室宫廷机构。隋代同样按照三国两晋以来的惯例,设置御史台作为朝廷监察机构,以御史大夫为长官,下设治书侍御史、待御史、殿内侍御史和监察御史二人至十二人。但御史大夫在隋代权势很大,往往参与朝廷决策。如裴蕴在炀帝时任御史大夫,“与裴矩、虞世基参掌机密”。
除了朝廷政务及监察机构的设置外,隋文帝时,仍然沿袭汉魏以来传统,设置诸寺作为朝廷事务机构,以具体执行诏令决策。它们包括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国子,将作十一寺,每寺设置卿和少卿各一人作为正副长官,以下分设丞、主簿、录事等官职。国子寺长官则为祭酒,将作寺长官为大匠。
太常寺负责皇帝祭祀、音乐、医药、卜筮等事务,统辖郊社、太庙、太乐、太医、太卜等署,编制为三百四十七人。
光禄寺负责皇室饮食,统辖太官、肴藏、良酝、掌醢等署,编制为一百零六人。
卫尉寺负责朝廷仪仗及守卫武库,统辖公车、武库、守宫等署,编制为十七人。
宗正寺负责皇族宗谱等事务,编制九人。
太仆寺负责皇室车马,统辖骅骝、车府、典牧牛羊等署,编制一百四十八人。
大理寺负责官吏犯罪及平民死刑的复审,编制五十七人。
鸿胪寺负责国家宾客的接待及道教的管理,统典客、司仪、崇玄等署,编制四十三人。
司农寺负责国家仓库、林苑、市场及薪炭供应等事务,统太仓、平准、上林、导官等署,编制八十二人。
太府寺负责皇室及官府手工业,统左藏、右藏、左尚方、右尚方、司染、掌冶等署,编制七十四人。
国子寺负责朝廷官学,统国子、太学、四门和书算学,加学生在内的编制为一千零二十一人。
将作寺负责国家土木工程,统左右校署,编制三十八人。
朝廷行政机构的运行与调整
从隋代朝廷官制的职权结构来划分,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属于朝廷政务机构,负责决策与颁布政令。太常等十一寺,则属于朝廷事务机构,承接尚书省政令而具体执行。这一朝廷官制系统的出现,表明从秦汉以来的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为皇朝决策机构、九卿为事务执行机构的传统权力格局向三省六部及寺监制的演变过程,终于在隋代最后确立和固定下来。正如《唐六典》所指出的:“三公,周汉以来代存其任,自隋文帝罢三公府僚,皇朝因之,但存其名位耳。”
不过,在隋代朝廷决策的过程中,由于隋文帝与隋炀帝的专权独断,三省的分工与运行并不正常。如隋文帝“勤于听受,百僚奏请,多有烦碎。……乃至营造细小之事,出给轻微之物,一日之内,酬答百司,乃至日旰忘食,夜分未寝”。实际上夺取了宰相的职权。
隋炀帝即位后,在大业三年(607)对朝官制度曾作调整。主要包括:在尚书省六部,改诸司侍郎为郎,并在六部各设侍郎一人,作为各部尚书的副手。在门下省,增设给事郎官职,负责“省读奏案”,位于黄门侍郎之下,同时废除散骑常侍以下官职。增设殿内省,负责皇帝和皇族的生活起居。同时改内侍省为长秋监,国子学为国子监,将作寺为将作监,分太府寺为少府监,加上原有的都水监,共为五监。增设谒者台、司隶台,与御史台共为三台,负责京城和地方的监察事务。隋炀帝对朝官制的调整,虽然涉及面广泛,但并未改变三省六部寺监制的行政权力分配和运行方式。
武官和东宫官
除了三省六部及诸寺监、御史台这一皇朝决策、执行、监察系统外,隋代朝官制还有武官和东宫官两个重要部分。
隋代的朝廷武官名称前后变化较大,隋炀帝时分为左右翊卫、左右骑尉、左右武卫、左右屯卫、左右御卫、左右候卫十二卫,每卫设置大将军一人,将军二人,作为全国府兵的统帅,将军之下设置郎将、长史、参军等官职。十二卫之外,另设置左右备身府和左右监门府,每府置郎将一人,统领宫廷卫士和守卫宫城、京城诸门。
隋代后期的东宫官职,主要包括门下坊、典书坊、家令寺、率更寺、仆寺二坊三寺。门下坊和典书坊分别设置左庶子、右庶子、舍人等官职,家令寺等三寺则设置丞、录事等官职,负责太子的生活起居及东宫文书等事务。此外,还设置左右侍率、左右武侍率、左右虞候率、左右内率、左右宫门将八率二将,负责太子的警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