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督
官职介绍
明嘉靖间京营有提督总兵官,旋改为总督京营戎政。隆庆初,仍以总督为提督,后又增至六提督,旋改称总督戎政。各省巡抚、镇守总兵官常加提督军务、提督等衔。明提督多见而非正式官名。清大体上每省置提督军务总兵官一员(福建设两员,陆路、水师各一,另晚清加江北、长江水师二提督),简称提督,为一省绿营兵的最高长官,秩从一品,而仍受总督或巡抚节制。所属有镇、协、黄、汛各级,其直辖部队称提标。清学政以提督某省学政为全衔,此提督与明代同,非正式官名。明孔贞运《明资政大夫兵部尚书节寰袁公(袁可立)墓志铭》:“赐进士第、资政大夫南京工部尚书、前刑部尚书奉勅巡抚保定等处地方提督紫荆等关都察院右佥都御史、通家眷弟靳于中顿首拜撰盖”。
历代沿用
清顺治元年(1644年),清廷入关,定都北京,设立了军警合一的军事机构--“步军统领衙门”,主官为“步军统领”,辖制满、蒙八旗步军营及九门官兵,同时节制南北巡捕二营,即绿营马步兵。步军营主要防守内城,按八旗方位防守。巡捕营主要防守外城(也称南城)及郊区的重要地方。
顺治十六年(1660年),清廷增设巡捕中营,仍由步军统领衙门主官节制,是为“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三营统领”。
九门提督一职由于关乎京师防务,所以自设立以后主要由满族大臣担任。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清廷将巡捕三营(南、北、中)增为五营,皆为步军统领衙门节制,至此该衙门主官称谓正式变为“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
1900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设立安民公所,维持治安。八国联军进入北京前的最后一任步军统领是慈禧太后亲信荣禄。1901年清廷仿效联军方式,设“善后协巡营”,后来改名“巡警总厅”,替代原步军统领衙门的巡捕营。1902年肃亲王善耆任步军统领,支持军警分离的改革。1905年清廷正式创设巡警部,并开办现代警察学校,培养警察人才。自此,军警编制分离,现代警察制度初步创立。
1911年辛亥革命后,民国北洋政府保留了这个官职,只是将其更名为“京师步军统领衙门”,辖左右翼总兵;1924年11月最终裁撤。
九门提督
九门提督是中国清朝时期的驻京武官,正式官衔为“提督九门巡捕五营步军统领”,主要负责北京内城九座城门(正阳门、崇文门、宣武门、安定门、德胜门、东直门、西直门、朝阳门、阜成门)内外的守卫和门禁,还负责巡夜、救火、编查保甲、禁令、缉捕、断狱等,实际为清朝京师卫戎部队的统领,品秩为“从一品”。步军统领掌京城守卫、稽查、门禁、巡夜、禁令、保甲、缉捕、审理案件、监禁人犯、发信号炮等要职。
九门指的是东边的东直门、朝阳门;西边的西直门和阜成门;北边的德胜门、安定门;南边的崇文门、正阳门(前门)和宣武门。统称"内九""内城"而九门提督权力可不小,相当于卫戍区司令,就是掌管内城的负责人。
提督,全称为提督军务总兵官,为武职官名,负责统辖一省陆路或水路官兵。提督通常为清朝各省绿营最高主管官,官阶从一品,称得上封疆大吏。若以职能分,提督分为陆路提督与水师提督,掌管区域达一至两省,数万平方公里,甚至数十万平方公里。一般来说,清朝共在中国各地设置12名陆路提督,3名水师提督(福建水师提督、广东水师提督及长江水师提督)。就台湾而言,台湾总兵或台湾镇所辖军队,通常属于福建陆路提督与福建水师提督所管辖。
二、布政使
渊源背景
明朝建立之初,在地方设置行中书省为地方最高行政组织,设平章政事和左右丞为地方最高长官。朱元璋为削弱和分割地方的权力,洪武九年(1376)废除行中书省,设布政使司,改参知政事为承宣布政使,设左、右布政使,共同经理全省事务。因而,参知政事“实布政使之所自来也”。
朱元璋在《承宣布政使诰》中对布政使作了最直接、最详细的阐释,对布政使的地位作了定位。朱元璋把布政使看作是“国家磐石”而委以地方重任,因而布政使被视为“古之牧伯”,是朱元璋在地方的代理人,故布政使亦称藩司或方伯。
清初,顺治三年(1646年),罢南直隶旧设之部院,遗侍郎满、汉各一人驻江宁治事。定制,每省设承宣布政使司,置左、右布政使各一人。顺治十八年(1661年),江南分省为江苏、安徽,以右布政使徙苏州,左布政使仍驻江宁分治安徽。康熙二年(1663年),陕西分省为陕西、甘肃,右布政使迁巩昌,分治甘肃。
康熙三年(1664年),湖广分省为湖南、湖北,以右布政使徙长沙,分治湖南。康熙六年(1667年),改江南右布政使为江苏布政使,左布政使为安徽布政使;陕西左布政使为西安布政使,右布政使为巩昌布政使(康熙八年改西安布政使为陕西布政使,巩昌布政使为甘肃布政使,迁驻兰州);湖广左布政使为湖北布政使,右布政使为湖南布政使。并确定,各省布政使去左右系衔,裁一人,每省各设一人。直隶省因近在京畿,初制不设藩、臬二司,以口北守道兼山西布政使衔,总理直隶钱谷诸事,至雍正二年(1724年),改设布政使。又,江宁分省时,以右布政使为江苏布政使,以左布政使改为安徽布政使,寄驻江宁,后因安徽布政使寄驻不便,于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迁驻安庆;江宁一带政务,另设江宁布政使,划江宁、淮安、扬州、徐州、海门、通州六府州之地归其管辖;其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仓五府州所属为苏州布政使管辖,由此江苏分置两布政使。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增置布政使一人,驻乌鲁木齐。至光绪十三年(1887年),台湾建省,设台湾布政使一人,驻台北。
官员管理
出身
《清史稿·选举五·推选》载:凡满、汉入仕,有科甲、贡生、监生、荫生、议叙、杂流、捐纳、官学生、俊秀。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则把清朝官员出身分为:进士、举人、贡生、荫生、监生、生员、官学生和吏员八种。以江南布政使为例,元年(1662年)到乾隆六十年(1795年),整个盛清时期江南布政使除个别官员出身不详之外,进士、举人、荫生、监生为康雍乾时期江南布政使的四大出身,布政使多由此四途出身。四途之中,以科甲出身为重,其中进士出身最多。
选任
布政使系封疆大吏,在清世宗看来:“巡抚者系代朕抚按地方之任,布政使亦系代朕布政于民之职”,二者“事同一体”。所以对布政使的选用,君主常亲自过问,“特旨简放”。乾隆《历代职官表》云:“皇上慎用人才,碑膺重任,两司有阙,俱特旨除授”。如康熙四十年浙江布政使缺,玄烨以“赵申乔人甚敬慎,委以钱粮,断无苟且”而授以浙江布政使。这种选任方式,不但表明君主对藩司的重视,也反映出封建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当然,君主特旨简放的布政使为数不多。布政使选拔的第二个途径是廷臣会推保举。如雍正元年,胤祯上谕内阁:“湖北布政使员缺,朕熟思数日,不得其人,著大学士、尚书、都御史、侍郎、副都御史等各保一人,密折封奏”。七年又救“内外大臣荐举可胜督抚藩臬者各一人”。田文镜就曾奉旨推荐“才守兼优,堪任藩司之职者”。当然,这种推荐并非都能得贤者,荐举者误听误信甚至故意徇私推荐的情况即使在清廷推行“得人者赏,误举者连坐”的诛连之法时也时有发生,其实,不论荐举属实与否,任用权仍操之于君主。布政使选任的第三个途径,也是最主要的途径,是由吏部开列具题,请旨定夺。布政使之职缺出,既无奉旨特简,又无廷臣推荐时,则由吏部将可任人员开列名单,随题本奏君主,由君主在名单上选定一人授职,此即“外官督抚藩臬以开列”,即使是候补布政使,也令“人文到部,遇到员缺,与应升人员一并开列具题”,而且“列名在应升官之前”。至于有资格开列者,按清之官制,除候补官员外,各省布政使,由各省按察使升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藩司一旦缺出,则例由该省或他省臬台升任。清政府对此规定了严格的计俸限制,即按察使须阅俸二年(道光二十二年定阅体三年)始准升用,若其任内有未完参处罚体事故或有参罚案件等,则不准开列具题。当然,这都是定例而已,在实际任官中,除了前述奉旨特简、廷臣会推不受此限外,按察使若被举为卓异或有其他特殊成绩,也可能不满俸而开列具题。如于成龙于康熙十七年六月任福建按察使,“执法决狱不徇情面,……吏畏民怀,为闽省廉能第一”,次年九月即被玄烨“允称卓异”,迁闽省布政使;毕沅则因贩灾有功,任臬台不及一年就被提升为布政使。
考核
清政府对布政使的考核,较之前代要严密深入一些。主要有三种方式:君主亲自过问,监察机构的考察及例行评审。君主亲自过问的方法较多。如布政使离京赴任时,要“陛辞”,“恭听圣训”,君主亲自面授机宜,谆谆告诫,秘密指示;布政使抵任后三年,要请旨“陛见”,“以明述职之意”。便于君主随时查看、督促,以备简用;君主还可随时召见布政使以了解情况,乾隆就曾谕:“各省藩臬两司……陆续来京引见”;除面谈外,君主也从侧面了解布政使,如玄烨曾向大学士、学士、九卿、詹事等了解布政使牟钦元的居官情况;君主更是通过奏折(包括布政使自呈奏折与督抚等奏折)来了解藩司。君主借助多种渠道,亲自过问各布政使的操守,无疑有利于监督布政使的政务,简用人才。至于监察机构的考察,同样不少,如“监察御史掌纠察内外百司之官”,布政使当然属其考察之列。布政使既为督抚属官,督抚也有考核布政使之权,如弘历曾说:“夫用人之柄,操之于朕;而察吏之责,则不得不委之督抚”同时,布政使还受其下属官吏的监督,如按察使、布政使衙门内的照磨等。君主有时也特派钦差大臣检查藩台工作,如弘历就曾于乾隆五十六年“令侍郎庆成带同伊壮图前往山西、直隶、山东、江苏”四省盘查司库。而例行评审,则是按规定时间对布政使的政绩进行的考核。按清制,内外百官“在外则为太计,在内则为京察”,“以昭黜陟而亦劝惩”(清廷曾一度暂时行考满之法)。每逢大计,“直省文武职则督抚提镇主之”,布政使的政绩也就由督抚作出评估,考语“用才、守、政、年四格,才则或长或平或短,守则或清或平或浊,政则或勤或平或怠,年则或青或中或老。其考试务按人指事,应去应留,明白直书,不得辅叙繁文,徇情毁誉”。然后,督抚将考语一式三份,咨达部院衙门,详核去留。
升转
按清制,布政使历俸二年,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改为三年,即有升转资格,可升“太常寺卿、光禄寺卿、太仆寺卿、各省巡抚”。实施过程中,计体升转略有例外,而奖惩内容及形式较多。
权利职责
品级
明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改司之初,定置1员,正二品。洪武十三年(1380年),降为正三品。洪武十四年(1381年),改设2员,称左右布政使,皆正三品。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升为从二品。明惠帝建文中,又仅置1员,仍称布政使,正二品。明成祖即位(1402年)恢复建文未改前之旧制。
俸禄
明代
洪武二十年(1387年)九月更定的文武百官岁禄标准,成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禄标准的定制。按照定制,从二品的左右布政使月米48石、岁米576石。
俸禄标准是以米石计之的,但事实上却并非全支本色米石,而另有繁杂的“俸钞折色”变化。从二品的俸钞折色定例如下:
岁俸(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