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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十八省(第1页)

内地十八省

历史沿革

行省制度起源于波斯,蒙古西征后被元朝借鉴,也就是元朝的“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后来这一制度又被明、清两代所沿用,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明朝统治者深感不便,便将“行省”改为了“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使司”。清朝沿袭明制,保留了“承宣布政使司”,但直接通称为“行省”。

晚明不断丢疆失土,汉人活动范围被压缩在内地十八省内,清廷征服中原后带来的中国边疆领土扩张,再次将东北地区、新疆、青海、蒙古等边地与内地置于中央政府的统治之下。

由于清朝前期实行民族隔离制度,建立清长城对各民族分而治之,严格地限制边地人口流动,内地与边疆地区难以产生大规模经济文化互动,导致边疆地区的开发长期停滞不前,领土不断被列强蚕食。清政府最终不得不废除禁关令实行“移民实边”政策,还进行了行政体制改革,东北地区和新疆建省。而在民国时期,行省制已在全国普遍推广。

清朝施行因俗而治的地方行政制度,本意在于对不同的民族分而治之,以维护满人的绝对统治。然而事实上,一些地区本为汉族所有,却列为其它民族居住区。例如辽东自战国以来就是汉族的传统居住的地区,但清入关后驱除了那里的汉人,并把其列为龙脉禁地,限制汉人进入。类似的禁地还有新疆、蒙古、西藏。于是,清末时欧洲人创造了一个ChinaProper的概念,有人将其翻译为“中国本部”。

辛亥革命成功之后,曾有人主张未来的中华民国领土为内地十八省,铁血十八星旗即为例证。

1912年(民国元年)1月10日,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通过专门决议以十八星旗为陆军旗。5月,中华民国的临时参议院在北京提出“国旗统一案”,仍然以五色旗为中国国旗,而青天白日满地红旗为海军旗。

但是否继续以十八星旗为陆军旗则受到多数东三省籍的议员反对,因为十八星旗并不包括东三省,更不能代表全中国。于是议员们提出意见修改十八星旗,先是有提议在旗中央加上一颗较大的黄星,以表示中国的统一。后又认为中央黄星大有侧重中央之意,忽视地方之意,中央黄星又改成与其他黄星一般大小。成为十九星旗。十九星旗的提案被议会表决通过,取代十八星旗成为陆军旗。1912年6月11日,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公布此次国旗议案结果,成为中华民国第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国旗方案。

1928年12月17日北伐成功后,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全面废除铁血旗。

范围变迁

明清时期

汉地十八省最初的包括:直隶(包括北京、天津两市,河北长城南部地区和河南、山东的小部地区)、河南、山东、山西、陕西、甘肃(包括宁夏),江苏(包括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包括重庆)、福建(包括台湾)、广东(包括海南、香港,澳门)、广西、云南、贵州。

随着清廷国势日衰,汉地18省人民生活陷入困顿,越来越多的汉人基于生计,被逼向十八省外的地区移民。例如“闯关东”、“下西口”等。结果使得清朝前期限制汉族居住的地区如东北、内蒙古等地区的汉族人口比例快速成长,甚至超过了当地其他民族的成长。他们带去了汉族的文化,带动了其它民族的共同繁荣。十八省所代表的汉族文化,因而传播到整个大中华地区。

民国时期

十八省在1912部分省份的辖区有了变化。

直隶(1928年改名为河北省)丧失了内长城以外的土地(宣化地区于1928年并入察哈尔省、承德以北建立热河特别区,于1928年建省)。

甘肃的甘边宁夏护军使辖区与甘边宁海镇守使辖区于1928年分别建省。前者并入银川地区成立宁夏省。后者并入西宁地区成立青海省。

四川西部藏族地区划出川边特别区,于1928年改名为西康省,于1937年又划入西昌地区。

广东划出海南岛成立海南特别行政区。

另外另有成立数个直辖市。

解放以后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各省区的边界有大幅调整。

张家口地区(即宣化地区)与承德地区(不包含北方蒙古族地区)划回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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