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咏前就对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情况进行了介绍。
何咏前表示,应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申请,商务部依据《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相关规定,决定自2024年7月10日起,对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
此次调查在2025年1月10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5年4月10日。
何咏前称,下一步,商务部将依法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查等方式推进工作,并广泛听取意见,确保调查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有关调查结论将适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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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窗口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窗口建设,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深化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不断提升登记服务质量和水平。
《通知》要求,各地要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聚焦服务企业和群众最直接、最密切的环节,按照《不动产登记窗口建设标准》,重点围绕完善登记大厅设置、增强窗口服务意识、提升窗口服务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创新窗口服务举措、严守工作底线6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窗口建设,推动窗口设置更加合理、登记流程更加科学、服务模式更加优化、制度规范更加健全、工作效能更加优质、作风素质更加过硬,有效提升办事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通知》强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引导和学习借鉴,将加强窗口建设工作作为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集中设在行政服务中心办公的不动产登记窗口,要与行政服务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取得对窗口建设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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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明确经营主体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
今年3月,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运用再贷款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中央财政对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贴息支持。此后,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总结此前财政贴息政策经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财政部制定了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聚力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财政贴息能够让经营主体获得“真金白银”的支持,是一项惠企利民的积极财政政策。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认为,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是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部署的重要举措,通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的协同发力,可以有效放大政策激励和引导效果。
对于贴息标准,《通知》规定,银行向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个百分点。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在期限条件方面,2024年3月7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的,可享受贴息政策。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额度使用情况,可视情延长政策实施期限。
为推动财政贴息政策落到实处,早见成效,财政部坚持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联动,强化财政、货币、产业政策协同,发挥好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撬动作用,与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形成政策合力。
财政贴息资金实行“两个预拨”机制,提振经营主体积极性。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财政部向各省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预算,预拨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通过21家商业银行落实贴息政策,定期向其省级分支机构预拨贴息资金,后续根据实际贷款情况据实结算。21家商业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在向经营主体收取利息时扣除预拨部分的利息,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更好提振经营主体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信心和积极性。
同时,财政部明确贴息要求,提升财政资金使用质效。此前有关贴息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少数优惠信贷资金沉淀在经营主体账户中,未及时划付至供应商账户,影响政策实施效果。此次,中央财政完善贴息标准,明确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对沉淀的优惠信贷资金不予贴息,更好引导经营主体及时划付资金,加速资金流转,加快经济循环,加力形成投资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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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门将主动履责,会同发展改革、行业管理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帮助经营主体了解贴息政策和操作流程;21家商业银行作为落实贴息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将积极作为,下沉服务,落细落实各项支持措施,主动对接经营主体,有效满足合理融资需求。
何代欣表示,此次财政贴息政策对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审核质效等进行了明确部署,并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有助于压实各方责任,提升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政策精准直达微观主体,对稳增长、强信心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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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两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
“财政资金对于巩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成果,进一步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精细化、可持续化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表示,两项资金对于当前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中的关键问题、具体领域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对于资金的使用方向、用途以及实现的目标都有要求,有助于保障相关资金真正起到效果、落到实处。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共同管理。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主要用途为: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恢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等。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途包括: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退耕还林还草、油茶发展以及其他国土绿化等;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普查),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由国家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相关改革或试点,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等可以定额补助。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通过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
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上,办法均提到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提质增效就要把绩效管理落实到制度建设层面。”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白景明表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从绩效目标设定到评价结果,确保资金依规有效使用。通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可以让资金真正落到促进绿色发展上,确保绩效目标聚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方面,避免资金浪费。同时,全过程绩效管理可以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全过程绩效管理讲求绩效,讲求资金的投入产出比,可以起到激励和约束的作用,不仅能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还可以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发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