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协助妻子自杀,更是毫无根据,我与贾玉红夫妻恩爱,为了给她治病,我四处寻医问药求得秘方,历尽千辛万苦,上山挖药,回家后熬药为她精心护理,她病情好转,我功不可没;这次她旧病复发,医学上现在已无回天之法,我又用秘方替她医治,种种行为皆为她恢复健康尽心尽力。然而她的癌症已到晚期,除了疼痛等死,别无他法。我将祖传秘方‘止痛消魂汤’分拆开来,用止痛药汤尽量减少她的痛苦,人权使然,人性率真。何曾协助她自杀?她死时,我在医院昏迷不醒,如何协助,让人难以想象。”
“丁一平,我今天找你谈话,并非空穴来风,我们经过调查了解,并收集证据,事实证明,你犯重婚的嫌疑有根有据,辩解无益;至于你妻子自杀,主意是她自主决定,但她自杀无方,你提供了寻找自杀药物的隐蔽的,猜谜语式的途径,你们夫妻心性相通,凭她的聪慧一定能找到毒药。万事齐备,只待时机。不幸,因捐献遗体岳父与你争执,把你打伤住院,贾玉红万念俱灰,决定自杀。而她自杀所用毒药正是你丁一平指引的并提供的止痛消魂汤。因此你的行为应视为间接过失罪。法律如何定性由法庭审判确定。你的动机,你的认知,从感情方面考虑,我个人深表同情和理解,但是,职责所在,情理可恕,国法不容,我们已将案子移交司法机关复查办理。监察署研究后决定:鉴于建设署暑长丁一平涉嫌犯罪,责成本人引咎辞职。
此事何去何从,你好自为之。”
“我现在就引咎辞职。”丁一平斩钉截铁地说。
他当场要了纸笔写了辞职书,呈交监察署,说一声回家收拾物品,对亲属作些安排,准备坐牢。
主任望着往日英雄的背影,一声叹惜!
三天后,丁一手被刑事拘留,一周后批准逮捕,再一周后开庭审理。丁一平委托姚敬明律师为被告辩护人。
开庭这天,旁听席上座无虚席。丁一平因伤剃光了头坐在被告席上,神情忧抑,目光迟钝。
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并出示相关证据:
一,李秀珍儿子李再宽的亲子鉴定书。
二,李秀珍居所邻居的证言笔录。
三,大数据控制中心提供的丁一平与李秀珍同居天数统计表。
四,丁一平与李秀珍携手并肩带着儿子游乐的相片和部份录像。
五,贾玉红寻根问底查到电脑中隐藏止痛消魂汤的日记本。
六,查抄到的字典和字典中夹有的‘某某桃’叶片。
七,查抄到的止痛中草药一枝蒿、强盗药、生麻黄干品和用上述三种药煎熬好的汤剂。
八,贾玉红临终喝的保温杯及杯中残余物的化验单。
九,贾玉红询问儿子上述三种药,并因此认识这三种药的经过。{侦察员讯问丁永康的笔录。}
法庭上控、辩双方展开唇枪舌战,十分激烈。
辨方及证人强调被告完全出于同情李秀珍失去两个亲生儿子的不幸,加上互为救命恩人,情愫难以分割,属于婚外情人而非夫妻关系;贾玉红自杀纯属个人自愿。有自行录像为证。电脑中的蓄存信息属个人隐私,被告加有两层密锁,说明他的隐蔽性很强,不愿告诉他人;字典中夹叶片儿是十分常见的平常行为,不能因此杜撰为暗示,法律不是写小说,要有真凭实际。
控方称:单纯的一夜情,或偶尔的藕断丝连的相处,作为婚外情看待在情理之中,而丁一平与李秀珍每周定时同居有邻居证实,有大数据统计表为凭,李秀珍不要婚姻,不管主、客观意愿如何,因丁一平已登记结婚,她无法得到合法婚姻而已,只是非法同居{即非法婚姻},如双方均没有合法婚姻时,这种非法同居属于非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受法律制裁。但是像丁一平这样已有合法婚姻者,又与另一女人有非法同居关系,法律应认定为重婚{即使合法妻子包容忍让也不行}。关于贾玉红自杀属于自主决定,控方无异议;然而常规自杀方式:如上吊、投河、割腕,抹脖子等方式,亲属顶多是监护不力的责任,不构成犯罪。而丁一平有祖传秘方{祖父明文规定不准外传},他保管失控,贾玉红方能查找到;四种药一般人不认识,而贾玉红可以在家中存放药材的地方,轻易获得;字典夹叶片不合常理,查看他的大量书籍,夹的书签都是精美工艺品,唯有常用工具书‘字典’中夹一片‘某某桃’叶片,认定为暗示一点也不牵强附会。综上所述丁一平间接协助贾玉红自杀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名成立。请法庭参考被告动机、认罪态度,予以判刑。
法庭上经过充分辩论,大体事实清楚。主审法官讯让被告最后陈述,丁一平挺胸站立,他说:
“法律只讲事实,只重证据,法律无情人有情!我认罪伏法。但我不后悔,我爱人间真、善、美,我按心路走人生历程,甘愿受法律严惩,无论判决结果如何,我决不上诉!谢谢法官,谢谢律师,谢谢证人,谢谢听众。”
丁一平被押坐在被告席上,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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