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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手救動物只花三分鐘(第3页)

3。會製造困擾民眾的社會成本。

首先,TNR有沒有效,與源頭控管棄犬有關,這已談過,就不再說。其次,有人認為TNR的速度比不上浪貓犬繁殖的速度。事實上,浪貓犬繁殖的速度經常被誇大,剛出生的幼貓犬存活率並不高。但必須承認,緊管如此,浪貓犬繁殖的速度仍然有可能比TNR速度快,這必須視TNR的方式而定。TNR規模越大,越有系統,絕育的速度就越快。目前民間以有限資源,零星分散的TNR作法,的確會追不上浪貓犬繁殖的速度,因此,只有政府揖注資源,與民間團體、人士共同規劃出有系統、夠集中,規模夠大的方式,TNR才能達到減量的效果。 有人鼓勵民間作TNR,但反對政府出資,又說TNR規模不夠大無效。此說法不是鼓勵民間愛心人士花錢做白工嗎?民間作TNR,規模一定不夠大,效果一定不好,為什麼要鼓勵民間投入TNR,又反對政府投入資源?

絕育是否很殘忍?這必須以相對的角度來看。如果和真正人道的安樂死比,對動物的疼痛,安樂死是比較低,但安樂死是剝奪一條生命,絕育只是剝奪生殖能力。其實,絕育對母犬是好的,未絕育的母犬很容易子宮蓄膿。 然而如果和現在政府政策相比,絕育會變得很仁慈,因為從捕捉、收容、人道處理整個過程,每個環節都會造成貓狗巨大的痛苦和恐懼,折磨期間往往超過12天。這種痛苦不只是疼痛而已,恐懼、病痛、緊迫、精神虐待等可怕的折磨都會發生。

關於社會成本,可分兩部分,第一是結紮一隻狗要花多少錢。如果以結紮費用而言,一隻母狗大約1500元(手術1200+住院300),也就是政府每隻母犬只要出資1500元,但卻可換取非常多志工免費勞力,台灣原本就有非常多人在做TNR,他們自掏腰包都願意做,如果政府願意出這1500元隻,大家當然更樂意投入。解決流浪動物的方法規模一定要大,以目前政府捕捉、收容、撲殺的方式,必須花很多錢(新北市今年而言,光80個管理員和捕犬員,一年就要花2800萬左右,屍體焚化650萬,安樂死250萬,其他不算),但能捕捉的狗只是一小部分(9000隻左右)。如果和民間合作TNR,光這三項費用3700萬就可以絕育24000隻以上的母犬,是政府捕捉的3倍,而願意投入的志工絕對是目前80個捕犬員的好幾倍,且其積極熱心程度絕對遠高於領薪水的捕犬員。因此,就成本來說,捕捉、收容、撲殺遠高於TNR。

犬隻絕育回置可能會造成咬人、追車、噪音、髒亂等,這也是社會成本。但換個角度想,這些狗本來就在那裏,不TNR也一樣有可能咬人、追車、噪音、髒亂等,這些成本並不是TNR造成的,沒有TNR同樣有這些社會成本。

也許有人誤以為我們主張TNR的狗不能抓,這完全是誤解,我們認為只要有咬人、追車或明顯威脅民眾、造成民眾嚴重困擾的狗都可以抓,但必須經過指認、評估(英國即如此),確定有這些問題才能抓。所以,TNR的狗如果有這些問題,一樣可以捕捉、隔離。我們不是要求不能捕狗,而是要求精準捕狗,反對目前的濫捕。也就是說TNR的狗入出問題,還是可以用隔離的方式處理。

【版本六】

敬愛的 立委,您對動物的關懷,我真的很感激

農委會反對在動保法定義裡加入「流浪動物」,原因是他們認為流浪貓狗是從家貓家犬棄養出來的,所以主張應從加強「飼主責任」解決。這是不可能的,政府連稽查植晶片都沒能力,更抓不到棄養者,如何從加強「飼主責任」解決問題?

政府的無能怠惰,導致大量的流浪動物。而要降低流浪動物,可能的途徑有很多:

第一、

殘忍,人道且有效的方法:短期內以氰化物全面毒殺流浪動物,動物會在最短時間死亡,很人道。毒殺貓狗比捕捉安樂貓狗容易,所以有效。但如此殘忍的方式,能容於國際,容於社會嗎?政府敢做嗎?

第二、

殘忍,不人道且無效的方法:捕捉、收容、處決。貓狗被捕捉過程會受盡驚嚇、摧殘。收容所裡瘟疫橫流,許多貓狗被病魔折磨而死,沒死的也因互咬、緊迫、環境惡劣而受盡苦難。至於安樂死其實一點也不安樂。這種方法,極殘忍而不人道。其次,捕捉貓狗並不容易,以目前政府捕犬人力,不可能短期內全面捕捉,只能局部慢慢捕捉,所以永遠抓不完殺不完,因此毫無效果。

第三、

人道且有效的方法:即捕捉、結紮、放回。台灣可貴之處,就是有屬不清的愛心人士,他們自掏腰包、甚至傾家蕩產,為流浪動物結紮、餵食。這麼多的愛心人士,只要政府願意洟注資源,輔導他們,他們會非常積極協助政府進行浪犬結紮。

以台北市街貓TNR為例,目前已超過200個里加入TNR區,台北市政府每年投入500萬絕育經費,與民間合作絕育社區街貓。於是每天晚上,台北市到處都是抓貓結紮的志工,光「TNR協會」就有超過300個志工,而正式與市政府簽約的協會有五個,志工上千人。這些都是充滿熱情、老練嫻熟,而且免費的人力。在台北市,志工參與街貓TNR是全年無休的。政府只要投入500萬,便可吸引如此眾多拼命的志工,協助絕育街貓。也因為絕育規模夠大,其效果相當良好。

可悲的是,農委會採取的是既殘忍、不人道又無效的方法。他們不敢採取第一種,又拒絕第三種,所以只能局部、有限地捕捉、收容、處決貓狗,永遠抓不完殺不完。

我們沒有其他選擇,只能選擇第三條路,同時增訂「家犬繁殖必須登記」(高志鵬等委員版本第五條修正案,或黃昭順委員版本第二十二條修正案。) 以及增訂「檢舉獎金」,才能有效降低流浪狗,最終讓街頭不再有流浪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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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收容所中未開眼的幼犬:

http:watch?v=roY7QSvL_Wg

嗯,看完我眼眶都濕了。如此週到的設想,就別辜負別人的好心了。還請大量轉PO喔!

花個三分鐘去寄信吧,各位善心人士們,舉手之勞,功德無量。

我先寄信去囉,為善不落人後呦!

原文PO於

http:slightlight。pixnet。netblogpost85933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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