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中文网

81中文网>民事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补足(第1页)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补足(第1页)

=]一、案件简介

向×于2013年6月到福建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建×公司)处

工作。2016年8月23日,在晋安盛辉旁工地接管时,被楼上扔下的铁管砸伤

左肩。经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脑震荡。已认定为工伤,并经福州市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九级伤残。

建×公司随后给向×申请了工伤赔偿,但工伤保险基金仅仅按照

3123。9元月为基数支付了向×伤残补助金28115。10元,而实际上向×的

月工资为4500元。因为社保费用的缴纳是通过建×公司代为缴纳的,导致

两者差额的最直接原因就是建×公司为降低开支故意少申报了向×的月收

入,直接导致向×无法获得足额伤残补助金。经计算,建×公司应支付给向

×40500元的伤残补助金,其与社保部门支付的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应该由

建×公司补足。

向×于2016年9月10日出院后在家静养,出院时医嘱向×应休息6个

月至1年。但建×公司仅向向×支付了2016年8、9两个月的停工留薪工资

4500元。事后,建×公司以向×的身体原因不适合在一线工作为由,另行

安排向×工作,每月仅支付2800元工资。其行为已经直接违反了法律对停工

留薪期工资不得改变的规定,因此,建×公司理应支付给向×剩余4个月停

工留新期工资。

000

但自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建×公司没有再向向×支付工资,为

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向×于2017年7月12日以拖欠工资为由通过EMS向建

×公司寄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请求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

金。2017年7月25日,向×向福州市晋安区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交仲裁申请,要求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停工留薪期工资、

社保差额等相关费用,总计12万余元。

庭审中,建×公司经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晋安区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遂作出缺席裁决。经审理,仅部分支持了向×的申请请求。

二、本案及同类案件办理中会涉及的主要问题

1.工伤赔偿的标准;

2.工伤赔偿标准出现偏差怎么处理;

3.一次性就业补助和一次性医疗补助是否同时成立;

4.停工留薪期怎么计算。

三、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处理

1.工伤赔偿的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

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

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

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