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向×于2013年6月到福建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建×公司)处
工作。2016年8月23日,在晋安盛辉旁工地接管时,被楼上扔下的铁管砸伤
左肩。经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脑震荡。已认定为工伤,并经福州市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九级伤残。
建×公司随后给向×申请了工伤赔偿,但工伤保险基金仅仅按照
3123。9元月为基数支付了向×伤残补助金28115。10元,而实际上向×的
月工资为4500元。因为社保费用的缴纳是通过建×公司代为缴纳的,导致
两者差额的最直接原因就是建×公司为降低开支故意少申报了向×的月收
入,直接导致向×无法获得足额伤残补助金。经计算,建×公司应支付给向
×40500元的伤残补助金,其与社保部门支付的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应该由
建×公司补足。
向×于2016年9月10日出院后在家静养,出院时医嘱向×应休息6个
月至1年。但建×公司仅向向×支付了2016年8、9两个月的停工留薪工资
4500元。事后,建×公司以向×的身体原因不适合在一线工作为由,另行
安排向×工作,每月仅支付2800元工资。其行为已经直接违反了法律对停工
留薪期工资不得改变的规定,因此,建×公司理应支付给向×剩余4个月停
工留新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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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自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建×公司没有再向向×支付工资,为
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向×于2017年7月12日以拖欠工资为由通过EMS向建
×公司寄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请求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
金。2017年7月25日,向×向福州市晋安区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交仲裁申请,要求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停工留薪期工资、
社保差额等相关费用,总计12万余元。
庭审中,建×公司经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晋安区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遂作出缺席裁决。经审理,仅部分支持了向×的申请请求。
二、本案及同类案件办理中会涉及的主要问题
1.工伤赔偿的标准;
2.工伤赔偿标准出现偏差怎么处理;
3.一次性就业补助和一次性医疗补助是否同时成立;
4.停工留薪期怎么计算。
三、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处理
1.工伤赔偿的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
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
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
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