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2015年4月10日12时许,蒋×娇在福州银×玩具有限公司装配车间
印刷玩具包装箱时,右手中环指被印刷机压轧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中环指
指尖压轧伤:右手中环指开放性骨折;右手中指指尖部离断伤;右手中环指甲
床挫裂伤。2015年5月26日,蒋×娇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工伤认定,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日受理该申请,6月5日向福州
银×玩具有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同月8日福州银×玩具有限公
司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关于蒋×娇工伤认定申请的说明意
见”及相关证据。同年6月16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榕侯人社
伤险(决)字〔201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银×玩具有限公司不
服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银×玩具有限公司认为,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书
的事实采信有偏差,法律适用有误,蒋×娇所受的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具
体理由如下:
首先,蒋×娇提供的出入院记录与其所提供的住院疾病证明书上的姓名
及其本人身份证的姓名不符,蒋×娇作为一个拥有身份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在送医时登记使用的却是他人的身份证,与常理不符。送医登记的患者
姓名是山×芬,该人的手写证明的真实性也值得怀疑。虽然医院开具了患者
000
基本信息错误变更证明,但是医院对这一情况的证明仅具备形式审查能力。也
就是说医院只能证明患者的姓名发生了变化,并不能证明患者身份的变化,即
不能证明受伤的是蒋×娇而不是山×芬。其次,根据住院疾病证明书上的日
期标注,此住院疾病证明是在2015年5月25日办理的,而又根据工伤认定申
请表上的标注,2015年5月26日蒋×娇尚未提供住院疾病证明书,而日期
标注后又补了一句“申请人补了疾病证明书,拟予以受理”,福州银×玩具
有限公司对这两个地方的日期标注和文字有异议。综上所述,福州银×玩具
有限公司认为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榕侯人
社伤险(决)字〔201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有误,请
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福州市仓山人民法院认为,福州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蒋×娇和福州银×玩具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
仓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州福州银×玩具有限公司的诉讼
请求。
福州银×玩具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随后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
并无不当,因而于2016年4月14日(2016)闽01行终×××号行政判决书,
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随后,蒋×娇向闽侯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经调解,
蒋×娇与福州银×玩具有限公司互谅互让,自愿协商一致,共同达成“侯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