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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副面貌(第1页)

根据“链接正义”消息,2019年10月15日,广州中院为了“顺利推进庭审”,将被告人冯现学押在看守所,采用远程视频的形式开庭,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迅速完成了审理。虽然冯现学及其辩护律师均对庭审形式提出质疑,法庭仍然继续审理。本案中,检察院移送的卷宗共计43册,但公诉人完成全部的“举证”

工作只用了4分45秒,相当于1分钟举证10册、累计上千页的证据材料。公诉人发表了1分多钟的公诉意见后,法庭在冯现学及其辩护律师均未发表辩护意见的情况下,宣布全部审理程序结束,将择期宣判。

深圳市龙岗区原区委书记冯现学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自2017年9月25日起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两年多,其间曾经历了五次庭前会议、两次开庭,此前的庭前会议和开庭均集中于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尽管冯现学提供了大量的非法取证线索和证据材料,但是法院一直未启动排非。

近年来,国内媒体曾报道过一些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的不正常现象,如不能保证被告人权利、强行推进庭审,被称为“杀猪式审判”,但是至少也让被告人到庭接受了审理,而对于这位深圳最大的区龙岗区的曾经的书记,法庭甚至没有给他到庭受审的权利。

回顾过去这些年,法院一直在钟摆的两极摇摆:一方面,最高法院在不断纠正过去因程序不公导致的冤假错案,以发文或其他各种方式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看上去试图大力推进刑事诉讼的公开化、实质化;另一方面,在当前各类非吸、诈骗、贪腐类案件高频起诉的时期,法院似乎又在运动式诉讼的压力中迷失了方向,以完成运动任务为首要目标,很多案件的审理已经背离了基本的公平公开原则。

以2014年6月开始试点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为例,这个程序把适用范围限制在被告人认罪的轻型犯罪案件。按照官方观点,速裁案件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实现公平正义。而根据最高法院2015年工作报告,2015年全国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541913人,占全年总数的43。96%;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及单处附加刑556259人,占45。12%;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8020人,占1。46%;宣告无罪1039人,占0。08%。

按照这个数据,至少60%~80%的刑事案件可以用速裁程序解决。考虑到当前被告人的审前状态是羁押为常态、取保为例外,绝大多数被告人审前都被长期羁押在看守所,看守所恶劣的居住条件迫使绝大多数被告人不敢以无罪辩护去冒险一搏。就大多数被告人来说,止损是他首先考虑的,冤不冤倒是其次了。早日离开不是人待的看守所,哪怕早一天对他也值。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早日自由而含冤认罪的被告人到底有多少,也许只能留待以后的最高法院再次向人大宣示洗冤业绩了。

要保证速裁程序的正当性,就必须先给被告人自由,审前状态必须以取保为常态、羁押为例外,这样才能保证速裁程序最大限度地兼顾到效率和公平。

再比如近期大量曝光的敏感案件和焦点案件。这些案件往往都有一流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其中,都被社会普遍关注,当然也被各级政府和反贪部门所关注,毕竟很多案件是政府和反贪部门的业绩要求。在高强度的聚光灯下,法院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从案件受理开始就将自身定位为运动维稳工具,有意无意忽略了审判机构的立命之本。对律师往往戴着有色眼镜,不把律师看作诉讼平衡三角之一角,而是把律师归类为被告人的利益共同体,总认为律师是在给法院找麻烦。在审判程序中有意无意将自己归位到被告人和律师的对立面,忽视了自己作为中立者的首要价值。

例如将共同犯罪案件故意分拆成若干独立案件、控制开庭旁听人员和被告人家属、动用律师群体组织给律师施压以配合法庭的“正常审理”,等等。这些做法,已经远远偏离了法院的中立客观原则,也与最高法院近年来推进刑事诉讼公开化、实质化的做法背道而驰。

当我们回顾最高法院试图推进刑事诉讼公开化、实质化的具体做法,我们也得承认有些措施的确带有超前色彩,例如二审案件开庭问题,证人到庭问题等,在当前的司法背景下的确可能未顾及基层法院的司法成本和办案效率。最高法院在严格控制审限和司法成本的前提下,又试图让基层法官采用更先进的但是成本高昂的司法制度,的确有点强基层法官所难。而从被告人和辩护人角度出发,既然法律赋予了权利,就理应去应用,而不是被法院变相地剥夺,这就造成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与法官之间的激烈博弈,而这种博弈本不该发生在这两者之间。

造成这种博弈的根本原因在于:最高法院试图建立更先进的诉讼制度,但却忽略了这个国家历史上形成的忽视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审前羁押制度和原罪观念,以及法院自身单薄的立命根基—无法独立的审判体系。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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