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律师如何看待这个世界
洪流给自己的公号起名“洪流法眼”,他认为自己有一双“法律之眼”,可以冷峻地看这个世界。于是,他写案件、写法官、写公诉人、写滴滴司机、写路途上的旅人……当然最多的还是写作为律师的自己—即使有时是以描写其他律师的方式—对法治的热爱。
无论是谁,看待世界都会有一套“知识体系”,即使他是文盲,没有作为文字的知识,也一样拥有作为语言的知识。如果把自己所信奉的某一种背景知识明确地提出来作为看待世界的尺度,那么,依照“洪流法眼”的模式,可以有“农眼张三”、“商眼李四”、“权眼赵太爷”……与这些“眼”相比,律师的眼睛能够给人们带来什么样不同的惊喜呢?
无数个体的思想决定着他们的经济生活形式,经济形式又决定着交往的规矩该如何建立,这种对交往规矩稳定性的希望影响人们对纷争解决方式的意见。到需要刑事法律来解决问题的时候,社会生活已经稳稳地立在那里了。法律不过是用人们已经形成的“共识”来维护已经形成的生活。此时的律师对世界的看法,不过是重复已有的故事,当然会带着不一样的深刻,力图洞悉法律背后的利益,尤其是要能够明确地描述出对人们长远利益有影响的因素,只为避免任何为了短期利益而仓促采取的权宜之计。这个时候律师的“法眼”对普通人的未来生活并无特别的预见性意义。但是如果事情是以相反的方向出现时,法律尤其是刑法先行时,律师就不可避免地成了最早感受到社会变化的那一群人。他们基于对法治的信仰—当然他们不得不对法治有信仰,即使仅仅基于行业生存的刚性需求—会对社会有一种普通人看起来过于“激烈”或者“矫情”的看法。人们从这个时候的律师眼里可能会看到一些有“预见性”的论断。
不过法律知识也并不仅仅是“一种”知识。我所见到的法律人,彼此之间立场、价值观、方法之差异,并不比法律人与门外汉的差异更小。因为所有的知识,包括人们信以为接近“绝对真理”的物理公式,都是主观的,是人类用自己的语言文字去表达对世界看法的一种方式;或者说,那个物理公式不过是世界在人类的语言面前表现自己的一种方式。更何况作为无法用实验去证伪的法律知识,其主观性就更强了。唯一能够因为其延扩到普通人的头脑中而被认为是“正义”组成部分的法律规则,作为人类行动的结果,而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具有强于其他法律的客观性,但其实并没有被我们的律师有意识地当回事。律师们更多把立法,尤其是有利于自己一方的立法特别当回事。由于立法本身必然贯彻着立法者以及法律人眼中的“重大利益”和“轻微利益”相较之下的一方被保护,另一方被牺牲,所以以此为据的“法眼”看见的世界也会是被这种预先设定的“优先利益”绑定的世界。
当然,我并不认为会存在一个独立于人类的客观世界,除非它不是用人类的语言和知识描述的世界。我们赋予这个世界以意义,并接受自己的语词对自己头脑的塑造。
那么,面对这种描述世界的主观知识,我们还能相信什么?
是不是怀疑主义才是哲学的终结?在所有的人类文明中,只要这种文明还能够存在,没有崩塌,人们就必然会去“相信”。相信一种不需要证明或者无法证明的信念,就如古人对神灵的相信,带领他们走过灾难重重的短暂人生一样,今天的律师们也必须相信法治,只有这样才可以引领着他们在欲望之海保持航向,才能帮助他们在荆棘之路忍痛前行,即使这种“法治”的内容一旦具体化还会有不同的看法。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韩友谊
202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