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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制商讨(第1页)

L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是辩护人的日常工作之一,每次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总会帮家属带个话,问候一下并问问里面的状况,听被告人说起看守所里面的生存条件,总是难以置信,但听得多了,相信这些被告人不可能串通起来骗律师。一些看守所的羁押条件已经到了非常恶劣的程度,到了必须进行反思和改变的时候了。

我们当前的审前羁押制度是羁押为主,取保为辅,这样的羁押制度设计原本是为了方便侦查和诉讼,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当前的羁押制度已经严重不能适应形势了。

第一,在一定程度上违反国际公约和人道主义。1957年联合国制定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StandardMinimumRulesfortheTreatmentofPrisoners)是联合国关于羁押场所问题的最系统和最详尽的重要法律文书,该规则规定:监狱应具有良好秩序,不存在对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的危险的地方;监狱是对任何囚犯都不存在歧视的地方;被法庭判处监禁本身就属于一种折磨人的惩罚,监狱的条件不应加重这种固有的折磨;监狱活动要尽可能围绕囚犯重返社会这一中心目标进行,监狱的规章制度应有助于囚犯适应和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

就国内法规来说,目前有《看守所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这些法规给予在押人员的权利,明显是低于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比如在押人员与家属的会见通信权、律师自由会见权等在实践中都无法完全保证。随着近几年打击金融犯罪活动的大规模铺开以及扫黑除恶运动的开展,在押人员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也被蚕食:原有的《看守所条例》规定了人犯每天享有一至两个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但随着看守所的人满为患和警员不足,这一规定往往在实践中无法执行;大多数看守所都禁止人犯阅读书籍杂志;不少看守所房间人满为患,很难达到《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均二平方米的最低要求,人犯在大通铺上睡觉翻身都困难,一旦气候变化就容易引发疾病迅速传染。

第二,侵蚀罪刑法定原则。按理说,刑法的“无罪推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等待审判的人的人身自由权不被随意剥夺。在很多现代法治国家,审前取保是常态,审前羁押是例外。

但在当前的羁押制度中,我国司法机关仍然大力贯彻“羁押优先”

原则,将取保候审作为羁押不能的替代措施,对绝大部分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拘、逮捕等强制措施。有的地方甚至将羁押数字作为政绩考核指标。考虑到无法得到官方的正式数据,笔者在此只能采用某些民间的数据。根据有关论文提供的数据,某些地方取保候审的适用率仅为5%左右。在这样的现实状态下,并考虑到错案追究制给司法人员带来的业绩压力,很多已经被关押许久的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往往被采取和稀泥的方式得到一个稀里糊涂的判决结果,比如有罪缓刑、实报实销等,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第三,容易形成冤假错案的温床。以认罪认罚制度为例,认罪认罚制度是近些年诉讼改革的一大亮点,不可否认,认罪认罚制度可以提高司法部门的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是,认罪认罚制度一旦和当前的审前羁押制度相结合,也许会产生制度设计之初没有预料到的结果。

较低的取保候审适用率,导致大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前被限制人身自由,有的甚至在审判前即被拖延关押一两年。

看守场所恶劣的居住环境对嫌疑人(被告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心理打击是巨大的,这就导致案件进入起诉和审判阶段后,控方(甚至审判方)可以以“认罪认罚”作为手中的王牌筹码,压制被告人低头认罪。

第四,对司法制度造成次生灾害。大多数被告人审前被关押,这给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困扰和影响。为了争取一个取保的状态,很多被告人及其家属就会想尽办法哪怕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取保成了办案人员手中值钱的权力,而但凡监督不到位的时候,权力就会被用来交易,由此产生一个交易黑市。交易黑市的存在衍生了一批司法掮客和骗子,所谓“找关系办取保”,就是打着这面大旗骗黑钱。在这个地下市场上到底有多少骗子、掮客,被告人及其家属到底被骗了多少钱,也许根本无法统计。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刑事诉讼中正常的强制措施及其变更已经完全变味,让公民对于司法制度的信赖度下降,破坏了公权的威严。

第五,侵蚀辩护人的辩护权。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还规定了人犯的会见权,人犯的会见权包括与律师自由会见的权利。在原有的《看守所条例》中,规定了司法机关会见人犯的内容,对于人犯与律师的会见权语焉不详,这就给律师在看守所自由会见人犯制造了制度上的障碍。实践中,随着在押人员的大量增加,看守所等场所为了方便管理,往往对律师会见采取一些限制措施,比如携带物品的限制、会见时间的限制等,这就给律师与被告人之间正常的沟通交流造成了不便,侵蚀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理应得到的辩护权。

第六,与现代刑罚发展方向背道而驰。现代刑罚制度讲究精细化量刑和开放式惩罚,即把一部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转变为有条件的社区矫正,以社区劳动或者行踪监督的方式来达到惩罚的目的。在当前监控技术已经非常完善的背景下,对缓刑的罪犯采取定位追踪和监控已经成为成本不高、监管方便的措施,这些措施完全可以普及到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身上。审前羁押制度在法院未确定被告人有罪前即大量长期关押被告人,与现代刑罚的发展方向也背道而驰。

至于被告人是否会在取保期间脱逃的顾虑,相信当前的电子监控手段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再何况,绝大多数符合取保条件的被告人也不会随意拿自己的自由去开玩笑。

第七,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司法成本。随着城市建设的大规模展开,一些以前处于城市郊区的羁押场所也变成了城市中心,被迁移到更偏远的地方。司法人员的提审以及辩护人的会见变得路途耗时更久,工作小时被压缩,极端的情况甚至连正常的提审和会见都无法充分保证。对法院来说,在押人员往返审判机构的时间也增加,逃脱风险加大,正常的审理时间也被压缩。

在押人数的增加还导致羁押场所的扩建、监管人员的扩招,所有这些,都增加了各级政府的财政开支,增加了司法成本。

审前羁押制度已经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了。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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