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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章 聚会前奏(第4页)

伤者的喊叫让强惠惠略微清醒了几分,她赶紧掏出手机,脑子也跟着开始飞快地转起来。对,赶紧打电话!还是先打给自己无所不知的老公吧,看他说咋办就咋办!

“啊?事情发生了就不要惊慌!千万莫要一时心慈手软就擅自把伤者往医院里送,你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报警!等交警来界定事故性质后,再报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这些手续都弄完了,如果伤者情况比较严重,交警会安排救护车来拉人的,你可以跟着去也可以不急着去。至于医院费用问题,你也不要急着垫付。因为这个时候保险公司有责任有义务来处理这一切的。”强卫兵心里一沉,标准的应对“动作”随即脱口而出。

强惠惠听罢“如法炮制”,心里却对面前的伤者不断地哀嚎有点于心不忍,而且这么显而易见的责任,让围观的不少人对自己指指点点。

按理说:一般交通事故无人员死亡,基本上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吧!

众人鄙视的目光“火力强大”,就在几乎快要“击溃”强惠惠心理防线的时候,一辆闪着刺眼红灯的警车终于毕波毕波地赶到了事故现场。交警一边询问着坐在地上的伤者和趴在摩托车上强惠惠,一边用随身携带的扩音器“驱散”越来越多的围观人群。

“这起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查清,形成原因就无法判定。”几分钟后,交警在勘察完地形、核实完过程后,熟练地开具一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分别递给俩人。

然则接到认定书的俩人都感觉有点莫名其妙。特别是伤者王某在地上还没起来呢,他可能是真的受伤了,只见他不顾一切地从地上艰难地爬起来,极其不满地对交警吼道:

“你这是处理什么名堂嘛?!这么简单的事实都判断不了,还当什么警察嘛!”

“你不要乱叫。这位女士骑摩托车进入公交道是有错,但你不也有错么?我问你:你被撞时是不是正在人行斑马线上闯着红灯呢?所以说你也是违规的。至于谁先违规、谁违规多点,是很难界定的。你们俩任何一方对判罚不服的,都可以到法院上诉哟。”

伤者王某尽管一脸不服气,但被交警几句话怼得面红耳赤。

强惠惠很庆幸自己“逃过一劫”,晚上回来还绘声绘色地讲给老公强卫兵听,甚至还“大胆”地怀疑:当时处理事故的交警是不是认出了自己是谁才这么处理的。

强卫兵可不这么认为,何况现在的年轻交警多如牛毛,不可能处处照顾谁的关系的。

果然一周后,因对事故责任划分和赔偿事宜存在严重争议,伤者王某将某保险公司、强惠惠诉至了滨江市人民法院。他请求判令强惠惠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万余元,由强惠惠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才由伤者承担赔偿责任。

原来伤者王某在事故发生当天,就已经前往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踝骨骨折,后经滨江市劳动局里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当然,强惠惠驾驶的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限内。但伤者王某要求的赔偿数额大大出乎了强惠惠的意料!所以接到法院传票后,她表示极大的不服,况且交警现场责任认定书也已经出台,就算双方协商,自己最多应一定的比例承担一部分责任而已。而某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于这桩诉讼,强卫兵当然选择了回避。

但随即开庭的法院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案涉交通事故中王某和柏某的责任划分;二是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

法院法官经进一步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应靠右通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停车让行。本案中,事故发生时间为早上8时,强惠惠驾驶摩托车违规进入公交车专用车道行驶,未靠右侧通行且遇行人通行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监控视频,伤者王某由西向东步行进入路口时,路口行人信号灯仅剩2秒钟即变红灯,很显然2秒的步行时间不足以使其安全到达路口,故王某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强行通过路口这一不当举动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认定王某、强惠惠分别承担本次事故20%、80%的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二,王某针对其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提交了住院病历、收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法院依法对该部分合理费用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王某主张其为货运司机,月工资为1。2万元,但未提交备案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事故发生前连续一年的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故对其主张的受伤期间的误工费计算标准法院不予支持。其误工费应按照山东省2014年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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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等法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伤者王某合理损失的80%,不足部分由柏某赔偿。

判决作出后,轮到强惠惠不服了。一周后她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在法庭上正告强惠惠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因而在民事审判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法院需要对侵权行为中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行人王某在绿灯只剩2秒,明知无法安全通过路口的情况下,仍然加速强行通过,其自身的不当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法院认定其自身应承担20%的责任。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问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交强险赔偿之后,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仍然不足或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相应的侵权主体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无论是开车还是步行,都应谨遵交通法规,宁愿多等,不抢一秒,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强卫兵得知法院判决结果后,虽然有点无奈,但作为职业本身的习惯,他还是不厌其烦地找出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帮老婆强惠惠“上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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