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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巨响背后的大阴谋1999年金平县老勐乡71谋杀案(第2页)

1999年4月25日,老勐乡个体户岑平桂,在自已的微型车驾驶室内发现一封匿名信(7月1日在王良富办公桌上已提取),主要内容是攻击王良富与岑平桂爱人毛小凤有男女关系。4月28日,岑平桂、毛小凤两人找到王良富,要求解释清楚。事后岑、毛二人时常发生争吵,感情恶化,提出离婚。

但经反复调查核实,否定了李忠会、岑平桂作案的可能性。

李忠会因私藏爆炸物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予以治安拘留十五天。

7月31日,州县两级新抽调的刑侦人员全部到位,立即兵分两路开展工作。一路由叶家兴副支队长带队,对案发现场再作细致全面的复勘;一路在原来调查的基础上再开辟新的战场和排查原已传讯的嫌疑人。

8月1日早晨,叶家兴副支队长和其他5位技术员找来一口大锅,把案发现场的土分为几堆,用米筛一筛一筛地筛,寻找土中可能会遗留的物证。他们坚持工作了两天,把现场彻底地复勘了一遍。另外一路人马经反复调查询问查明,在王良富办公桌内搜出的匿名信是老勐街上一个叫吴绍龙的人书写的,分析认为吴与王良富无任何矛盾,吴所书写的信是受人指使。

8月2日,侦查人员传讯了吴绍龙。经反复讯问,吴绍龙交代其所写的匿名信是自已的老姨黄艳梅写好后让他抄写的,并受黄的指使于4月25日晚将信投到岑平桂的车内。

8月2日晚,专案组决定传讯黄艳梅,并特意从元阳县抽调一名女民警协助工作。

8月3日早,按事先定好的方案,专案组人员直接进人黄艳梅的办公室,告诉她要请她协助工作,同时看到黄的手上没有戴戒指,而中指和食指上却有着明显的戒痕。黄艳梅收拾好账单等物品后问道:“要去多久?我手头还有两万多元现金,如果去的时间较长,我就把钱交给其他人。”侦查人员告诉她按乡领导的要求交给其他人即可。接着侦查人员带黄艳梅到其住所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发现黄把几枚戒指和耳环等贵重首饰全部存放在一个小盒子里。

搜查完毕后,专案人员把黄带到离老勐街较近的元阳县新街镇派出所进行审讯。经过长时间的较量,黄艳梅终于吞吞吐吐地交代了她和罗学武、白玉朝因工作关系和王良富发生矛盾,从而密谋杀害王良富,由白玉朝雇佣白的堂弟白福亮用炸药炸死王良富的犯罪事实。

8月3日,专案组兵分三路,捉拿罗学武、白玉朝和白福亮。在乡政府后面的树林中罗学武被捉拿归案。白玉朝和白福亮在地棚里被抓获。

专案组连夜把3名犯罪嫌疑人带到元阳县新街派出所进行审讯。

晚10时许,白玉朝开口交代所犯罪行;11时许罗学武开始交代;8月4日凌晨6时许白福亮也交代了罪行。

时间回转到1998年,罗学武时任老勐乡副乡长,主持乡政府工作。黄艳梅因从一名普通教师调到乡政府水利站工作,后又到乡政府担任出纳的工作期间得到罗学武的“关照”,从而和罗学武在感情上出现越轨行为并发展到“一天不见面就难受”(罗、黄的供述)的程度。

这一对各有家庭的男女的畸形爱情首先就埋下了罪恶的种子。

1998年4月,王良富任老勐乡党委书记后,加强了乡政府规章制度建设,因而和罗、黄等人在工作中产生了矛盾。1998年年底换届选举前,金平县组织部门把罗学武调到营盘乡任副乡长,参加营盘乡的换届选举。但在选举副乡长时落选了。本来罗学武调营盘乡工作,就认为是王良富在整他,加之调任后落选,心中对王良富更是恨之入骨。他经常请假回老勐(其妻儿仍在老勐乡政府住),把平常关系较好的白玉朝叫到家中喝酒吃饭,要白玉朝想办法收拾王良富。

1999年4月,王良富因白玉朝准备参加县计生委组织的游世博园的经费问题责备了白玉朝,白想不通。

4月中旬的一天,罗学武又回到老勐,白玉朝由于与罗有了相同的仇敌而一拍即合,商定了用炸药炸死王良富的阴谋。罗指使白去办,白玉朝后来因害怕而以没有炸药为借口迟迟没有动手。罗就指使黄艳梅去催白。

由于罗学武调离老勐后,黄艳梅失去了靠山,也失去了心理依托,对王良富也非常仇恨,就积极地参与其中。白玉朝还是以没有炸药为由不肯动手。罗无奈叫黄传话,叫白到自已家中拿炸药,并说若白不动手就另请他人。白玉朝便找到自已的堂弟白福亮,以1000元的报酬请白福亮诈王良富,白福亮竟然答应下来。

罗学武把炸药交给白玉朝后就离开老勐到营盘乡上班,每天晚上都故意与人打牌到深夜,等待着爆炸案的发生,刻意制造案发时不在现场的假象。

白福亮拿到炸药后,告诉白玉朝不见钱不干。白玉朝和黄艳梅商量后,从乡计生款中拿出了500元付给白福亮,并要白福亮在白玉朝下乡不在乡政府的时候实施爆炸。白玉朝下了几天乡返回乡政府后,白福亮却告诉他说已经干了一次没炸响。黄艳梅此时前来追问为何还不动手,并说如果白福亮不干就要另外请人,叫白福亮退钱。白福亮已将500元定金花光了,根本无法退钱,于是把炸药晒干后,取了少许在水沟边做了一次爆炸试验。

白福亮于7月1日凌晨按事先观察好的位置安放炸药,实施爆炸,致使王良富被炸身亡。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罗学武、白福亮、黄艳梅和白玉朝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罗犯、白犯和黄犯因为一点工作中的矛盾,竟然不惜置自已的领导于死地。犯罪嫌疑人白玉朝为了区区1000元钱,不顾法律的严惩,铤而走险,用极其残忍的方法将王良富杀害。

以上四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同时,也将自已的前程断送,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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