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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两个灭绝人性的司机1995年河口县528抛尸杀人案(第1页)

位于云南省南部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县,山峦起伏,流水潺潺。红河在这里与清如明镜的南溪河汇合出境。90年代,随着昆明至河口高等级公路的开通和旅游资源的开发,边境贸易蓬勃发展,中外宾客纷至沓来。各型车辆迅速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1995年5月28日10时50分,河口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南溪边防派出所电话报告:今早,一辆淡蓝色长货厢东风牌货车在南溪油库处肇事,当事人将伤者抬上车送往医院。后经到南溪、河口两地各家医院查找均未见伤者,请交警大队速派员处理。

接报后7分钟,交警大队张队长带领民警迅速出动,17分钟就赶到20公里外南溪河畔的肇事现场。由于报案不及时,下雨又导致现场被破坏,痕迹消失,加大了侦破工作的难度。仅靠车型、颜色、未盖篷布等情况,在交通四通八达、车水马龙的南溪要侦破此案,犹如大海捞针。在这种情况下,交警们深入细致地调查现场,同时,将此案及其造成的恶劣影响向全社会曝光,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线索。在南溪,就有10多位群众自发地询问过往车辆驾驶员,为交警提供砚(山)河(口)线为重点追击方向。在河口,当时在现场参加抢救的部分人员主动反映肇事者的相貌特征,为破案提供重要依据。

时间一分一秒地流逝。当追击肇事车的民警从砚河线返回南溪时,当地群众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刚从文山经古林箐到南溪的旅客反映,在马关县境内古林箐新田湾处见一女伤者浑身是血。大队民警听到这一线索,立即调转车头,向新田湾方向急驶。

在八(马关县八寨)南(河口县大南溪)公路29公里加950米一转弯处公路右侧灌木丛中的干沟里发现一具男尸。

经了解,女伤者已被300米外新田湾公路管理站的袁师傅和4公里外古林箐派出所的民警送到古林箐卫生院抢救。交警大队民警又直奔古林箐卫生院看望女伤者杨春琼(33岁,河口南溪农场二队割胶工),并进行必要的了解。

根据初步掌握的案情,这是河口地区一起罕见的重大交通肇事杀人案,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坏。大队民警马不停蹄地从古林箐及时返回河口县城。当天晚上,向公安局领导汇报并召开案情分析会。全队民警各抒已见,最后统一思想,郭副局长带一个组到马关县进行侦查;张大队长带一个组继续在南溪至河口公路沿线深入调查。

河口县委、政府的领导对此案的侦破十分重视。苗书记、李县长认真听取案情汇报,参加研究和制定具体方案,鼓励民警下定决心坚决破案,并从各方面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党的关怀,人民的信赖,极大地鼓舞了民警的斗志。参战民警表示,决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再苦再累也要坚决破获河口地区第一起重大交通肇事杀人案。

分析会后,郭副局长带领的小组连夜赶赴马关侦查。

经过28日、29日两天的周密调查获悉:肇事车为一淡蓝色长货厢东风牌大货车。车门上有扇形排列的“中国外运”及“重庆01一11”字样,号牌为92式“川B·52573”。肇事驾驶员系一小个子,20岁出头,长圆脸,四川人,名为“小况”。肇事时,驾驶室内还乘坐一高个子,30岁左右,方形脸,微胖,四川人,穿一件黑色衬衫,小个子称其为“幺叔”。

河口交警大队将这一重要线索及时报告红河州公安交警支队。州交警支队及时向各市、县公安交警大队发出协查通报堵截,同时报告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交警总队及时通报全省和周边省区查缉,并与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取得联系,请求协查“川B·52573”号车的情况。

在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迅速查明:该车系四川重庆外运公司永川分公司的车辆,车型为东风大货车。两月前,该车已承包给永川市民族塑料厂工人罗兵(男,31岁,汉族,永川市人,住永川市中山路119号附1号)。罗兵雇请永川市第五建筑公司驾驶员况胜利(男,21岁,汉族,永川市人,住永川市南大街白塔村四社)驾车。现况、罗二人送货到云南未归。

河口交警大队根据调查材料认定,“川B·52573”号车驾驶员有重大交通肇事杀人抛尸嫌疑。于是,急电请求四川省永川市公安局待况、罗二人到家即将其扣留,并请告河口县公安交警大队。

5月28日8点多钟,河口县南溪河畔阴雨绵绵。

况胜利与罗兵驾驶“川B·52573”号东风牌大货车从蚂蝗堡出发驶往南溪焊水箱。8时50分,行至砚(山)河(口)公路216公里加200米转弯处,在他超越一辆两轮摩托并与南溪农场二队职工代仕兵的自行车(衣架上乘坐妻子杨春琼)会车时,发现又有一辆两轮摩托车迎面驶来,况胜利即向右打方向避让。因下雨柏油路滑,车辆后部向左斜滑,致使车厢左后角猛烈碰撞代仕兵的左胸部(据法医鉴定,左胸部有一巨大创口,创口中心部位深达胸腔肺脏,是代的直接死因),代仕兵受伤后不久死亡,杨春琼头部也受伤。

事故发生后,况、罗二人企图逃走。在围观群众的指责下,他们才先把杨春琼扶进驾驶室,再把代仕兵抬进驾驶室,然后,按照群众所指朝600米外的南溪镇医院方向驶去。

车到南溪镇,况、罗二人未将伤者送进医院,而是驾车沿砚河线往桥头方向逃逸。当驶出17公里到达大南溪三岔路口时,况、罗二人老远发现南溪农场保卫科的干部在砚河线上检查,即临时改变行驶路线,沿八南线往八寨方向逃窜。

从文山州马关县八寨到河口县大南溪的公路,就是人们常说的八南线,全程48公里,沿途古木参天,藤萝缠绕,谷幽箐深。原始的亚热带雨林,遮天蔽日,给人一种神秘幽深的感觉,过往车辆稀少。况、罗二人载着伤者在寂静的山林中紧张地行驶着。当他们发现代仕兵已死亡时,马上萌生出一个抛尸杀人的阴谋。

这时,杨春琼苏醒过来,问:“我们怎么会在你们的车上?”

况胜利回答:“你们出事了,现在我们要把你们拉去医院。”

杨春琼看了一眼身旁满身是血的丈夫,又昏了过去。

罗兵问:“怎么办?”

况胜利说:“把尸体甩掉,不可能拉回四川。”

罗兵又问:“要不要得?”

况胜利回答:“不怕得。”

当车行至八南公路29公里加950米无人的转弯处,况胜利停车,下去将车门打开,罗兵即将死者抱下车,抛入路坎下灌木丛中的干沟里。

此时,杨春琼醒来感觉不对,就喊“救命!”刚要喊第二声,毫无人性的况赶紧捏住杨春琼的脖子,揪住头发向靠垫上砸……然后,况胜利以为杨春琼已死,即将其抱出驾驶室丢入距代仕兵尸体1米左右的干沟中。

罗兵用毛巾和手套擦干净座垫上的血迹,将毛巾和手套丢了;况胜利也将沾着血的白衬衣脱下来丢了。一切做完之后,况、罗二人连夜驾车往四川省方向逃窜。

杨春琼苏醒过来,看了一下1米外的丈夫,没有气了,她就爬到公路上。杨春琼就是旅客反映在马关县古林箐新田湾处见到的浑身是血的女伤者。

况、罗二人逃回永川之前,公安机关就与四川省取得联系。当查实犯罪嫌疑人之后,省交警总队连夜将法律文书传往四川省公安机关。

1995年6月1日,四川省永川市公安局电告:“况胜利、罗兵5月31日晚回永川。现车扣留,人被监视,况、罗二人交代在河口发生交通事故。”

河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时派出精兵强将,日夜兼程,不辞辛劳地往返行程4000多公里将况胜利、罗兵二犯罪嫌疑人从四川省永川市押解归案。

1995年11月,河口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公诉人在法庭上认为:在本案中,罗兵、况胜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代仕兵死亡,杨春琼重伤。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况二人在肇事后企图逃逸,情节恶劣。在运送受害者去医院途中又萌发抛尸杀人的念头,随后就实施了杀人行为,此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罗、况在犯罪过程中有共同犯罪故意,且实施共同犯罪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况胜利无期徒刑,罗兵有期徒刑十五年。

在本案中,若罗、况在交通肇事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去救人,后果将是另一种情形,而二人却采取逃避的态度,企图逃避法律责任,更为恶劣的是又采取了抛尸杀人的手段,进一步陷进罪恶的深渊。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充分树立法制观念,认识学法、守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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