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继承的大汉官员晋升制度与现行的学院制严重不符,汉朝对官吏的晋升主要考量的项目为“四科”,卫宏所着《汉旧仪》记载此四科为:
1、德行高妙,志节清白
2、学通修行,经中博士
3、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
4、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
关于文职官吏的晋升,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察举制、辟除制和功次制。
首先来看察举制。察举制又分为岁举和特举两种形式。岁举每年都会举行一次。在汉代,察举者和察举对象都有明确的规定。察举的科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孝廉。孝廉是社会伦理道德的核心,而廉则是对为官治民品行的要求。因此,孝廉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通过察举后的人员大多会担任郎官或县长吏等职务,并有可能升迁至尚书、侍中等职位,甚至有些能官至三公九卿。孝廉的察举由郡国长官负责,名额最初按照郡国来分配。
第二种是察廉。这一科目主要适用于现任官吏。对于普通官吏来说,廉洁是为官治民最为重要的品质。
根据尹湾汉简《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的记载,东海郡所辖的139名县级官吏中,有15人是以廉迁的身份晋升的,而只有1人是以孝廉迁的身份晋升的。廉吏通常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长官举荐,被察举后一般会升任为地方长官。
第三种是茂才。这里所说的茂才,指的是具有特殊才能的人。
茂才科中有一些专门针对现任官吏的特别推举项目。其中一个项目叫做尤异,这意味着这些官吏在政绩方面表现得非常出色。
对于文职官吏来说,他们需要做到“治行第一”。《汉书·赵广汉传》中就有这样的记载:“担任阳翟令期间,因为治行尤异,被升迁为京辅都尉。”
另一种特殊才能则是能治剧,也就是擅长处理政务繁忙、难以管理的县份。这类人才通常会被任命为太守或县令。
《文献通考·选举考》中的“辟除”一节提到:“在东汉时期,无论是通过选举还是辟除,都有可能进入仕途。通过乡举里选,按照一定的顺序逐步晋升的方式,属于选举途径;而由中央和地方的高级长官直接选拔任用官员,作为其所属官署的下属,然后经过举荐和察举后升入中央和地方的高级官职,则属于辟除途径。”
辟除是一种选拔人才的方式,可以分为公府辟除和州郡辟除两种类型。
公府辟除是指中央三公九卿等高级官员自行选拔下属的制度。其中,丞相、御史大夫、太尉和大将军拥有较大的辟除权力。这些高级官员可以从民间挑选有才能的人,任命他们为公府椽属,参与政府事务的处理。
例如,《汉书·孙宝传》中记载了孙宝因为精通经学而被御史大夫张忠辟为属官,并希望他能传授经学知识给张忠的儿子。
州郡辟除则是指地方郡守和刺史自行选拔下属的制度。根据《隶释·君神祠碑》的记载,州级官员会举行辟召仪式,被辟召者需要前来辞别,根据职位的不同,待遇也有所差别。
郡守所辟召的人通常担任郡吏,而刺史所辟召的人则可能担任从事等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这些被辟召的人都有晋升的机会。
比如,《后汉书·李恂传》中提到,太守颍川李鸿请求任命李恂为功曹,但还没等到李恂上任,州里就已经将他辟为从事。
总的来说,辟除制度为各级官员提供了选拔人才的途径,使得一些有才能的人能够得到重用,同时也加强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
然而,这种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容易导致官员滥用职权,形成裙带关系,影响政治清明。随着时间的推移,辟除制度逐渐演变为九品中正制,成为魏晋南北朝时期选官的主要制度。
最后一种方式是官吏凭借自己的积功与资历获得晋升,在汉代称为“功次”。这种方式与察举和辟除不同,它并不依赖于他人的推荐或选拔,而是基于个人的功绩和服务年限。功次与察举和辟除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却是一种重要的晋升途径。
据汉简记载,官吏功劳的积累有两种方式,一是日常工作日的累计,二是经过考核后的“赐劳”。日常工作的积累以实际出勤日加上法律允许的优惠日计算。例如,《北边挈令》记载,北边挈令第四规定:候长候史日迹及将军吏劳,二日皆当三日,增劳。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两天的工作可视为三天的功绩。
而经过考课,考核优良后将政绩记载于簿册,称为“赐劳”。通过这两种方式,官吏积功至一定程度就可以晋升。与其他方式相比,功次制度提供了更多的晋升机会,因为它不依赖于少数人的推荐或选拔,而是基于广泛的功绩积累。因此,其晋升比例远远大于其他的方式。
在秦国,由于实行了文武分职,需要建立一套适合的官员晋升制度。刘胥认为现有的制度无法满足需求,于是他借鉴了唐朝的制度形成了新的功次制度,并结合原有的察举制,废除了辟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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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管理和激励官员,提高政府的效率和治理能力。同时,新的制度也能够更好地适应秦国的政治环境和发展需求,为国家的繁荣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新的功次制度同样有四个标准,《新唐书·选举志》记载:”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辨正;三曰书,楷法道美;四曰判,文理优长。”
如果这四个标准都能符合,那么首先就要看其德行如何,如果德行相同,就看其才能怎样,如果才能相同,就看其功劳大小。对于文职官吏来说,他们的晋升方式主要是通过考课来实现的。
在秦国,官吏每年都需要接受考绩,每个官员至少要经历四次考绩,这些考绩由尚书省吏部主持。
考绩的方法包括所谓的“四善”和“二十七最”。
其中,“四善”是用来考察官员的一般行为表现的,具体包括“德义有闻”、“清慎明着”、“公平可称”以及“各勤匪懈”。
而“二十七最”则是根据不同的专业分工,从实际工作中选出最优秀的方面。例如,“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之最”等等。
经过所有参与考课的官员评议优劣后,将结果定为“上上”、“上中”、“上下”等九个等级。然后,这些结果会被核实并送到吏部,作为官员升迁的依据。
在考绩中,如果得到了“上下”的评价,可以晋升两级;如果得到了“中上”的评价,可以晋升一级;如果得到了“中中”的评价,则不升不降。
但是,如果连续四次考绩都得到了“中中”的评价,虽然没有明显的功劳,但由于其辛勤工作,也可以晋升一级。
凡是考绩能够获得上中以上等级的官员,或者历年考绩累计达到五品以上的官员,需要单独列出并上报给宰相,以便进行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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